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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与贵族: 第十章 生命与生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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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生命与生活(2)

        学习父亲好榜样

        刘启在制度上确立了父亲在汉帝国的历史地位,在实践中也力图以父亲为榜样。他秉承父亲从宽治国的精神,执政元年(公元前156年),他就表示父亲虽然废除了肉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导致更多人死亡。所以,刘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法律减少笞打数量。但还有人被汉景帝刘启

        打残、打死的现象出现。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刘启再次下令减少笞打数量,并把刑杖的长度、材质、手握部分大小、打击部分厚度、平滑度等做了具体量化。以往笞打人的后背改为笞打,笞打进行时不得中途更换行刑人员。

        取消肉刑当然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但即便再文明的社会依然会有犯罪出现。法律虽然不能禁止所有犯罪发生,但却起到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作用。以往汉初的法律研究属于薄弱环节,主要因为史料的匮乏。随着秦简与汉简的出土让我们大致可以还原汉初的法律制度。

        没必要把汉初的法律流程唠叨一遍,只是就我们关心的部分谈一谈,了解一下两千年来中国刑法制度是否有了实质性变化。现实生活中,我们比较关心执法人员怎么拘捕嫌疑犯。汉帝国执法人员拘捕时要出示拘捕证件,律法也规定执法者不得夜里闯进民宅拘捕,否则执法者将会治罪。夜闯民宅,民众可以自卫而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做主要是避免匪徒冒充执法人员深夜闯入民宅。

        拘捕后的嫌疑人会被羁押,也需要带上刑具,相当于现在手铐之类。但有些人是不需要带刑具的。例如,刘盈就规定拥有大夫爵、工资在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或者是皇帝侍从中知名人士免于加带刑具。刘启更是规定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儿童,或者是孕妇都要免于加带刑具。

        可见从惠帝到景帝,帝国的法律以宽为主,更为人道一些。当然刑具绝对不能私自打开,否则会治罪。这说明刑具是可以打开的,即便是当今用钢铁制成的手铐,据说也可以用纸币打开嘛。遗憾的是当时羁押没有规定期限。

        案件总需要调查,如果要搜查犯罪嫌疑人家里,执法人员必须带有搜查证件,而且当地负责人与四邻必须在场。执法人员必须清楚记录搜查情况。至于搜查时候破损了东西是否有国家赔偿则不见规定。

        审判需要证据,在中国一直比较重视口供,其实完全可以不说嘛,要说就说“不知道”。汉律规定,审讯时,首先要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期间不可打断;然后开始追问,法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回答;最后是再次审讯,主要是为了核实以前的供词,如有不同可以进行更正补充。复问是审判程序中重要一环,即便不进行复问也必须记录在案。

        不过讯问有时还不够,那就来刑讯,大刑伺候了。汉律原则上要求执法者慎用刑讯,即便用了也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而且动用刑讯必须有记录,以便日后查询。现在法律虽禁止刑讯逼供,但不妨碍执法机关继续这样做。

        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怎么处理呢?刘邦时期就形成了“疑狱奏谳”制度,也就是下级审判机关把不能断定的疑难案件呈报上级审判机关,直至皇帝裁断。这一制度体现了汉初的审判制度奉行“慎狱恤刑”的精神。但实际操作显然不够理想。

        刘启就认识到这个问题,他知道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死了就不能复生,可见司法工作马虎不得。但现实的情况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导致冤假错案频繁出现。所以,刘启要求在结案后,即便符合法律程序,如果民众不服裁决也可以上诉。下级法官当然不愿意把案件提交上级审判机构,如果判决没有问题无话可说,但是一旦上级认为下级判错了,下级法官岂不是吃不了兜着走。

        有鉴于此,公元前143年(汉景帝后元元年),刘启下诏说,审判案件乃国之大事,人的才智不同,官员也有上下之分。疑难案件要呈报上级复审,如果上级也感到疑难,那就交给廷尉复审。即便呈报案件复审发现下级断案有误,下级法官也无须负担任何责任。这样做的目的只是要求法官从宽判案。

        在君主社会里,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的审判者。所以法律的实施情况也就决定于皇帝本人的素质,故此法律制度也就存在不稳定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送皇帝审判,只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才会让皇帝亲自审判,这个做法符合君主社会里的法律程序。但是当某组织凌驾于司法之上,就不符合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程序了,所以只能偷偷摸摸地审判,不敢把审判的过程公布于众,而公布的简单说辞也以撒谎为主。

        刘启也继承了父亲的重农政策,重视农业问题便是重视民生,做到藏富于民。农业社会里,民众基本靠天吃饭,这决定了他们的收益存在不稳定性。可是他们还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帝国要保障民众过得幸福快乐,就要在政策上对农业倾斜且轻徭薄税。

        继父亲刘恒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后,刘启把税收改为三十税一,减轻了一半。大家或许对这个数字没有感觉,但是如果你知道秦二世时税重超过三分之二,也就明白汉帝国的税是相当轻了。刘恒把服兵役的时间规定为三年一次,算赋(人头税)由每年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刘启把它继续实施下去,只不过把服兵役的年限由二十三岁提前到二十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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