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崩地解: 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1)
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1)
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
如此说来,则袁崇焕“斩帅”所用之“十二罪”,于“无赦”的十大恶内,至少符合两条:率军劫掠山东之行、“牧马登州取南京”之语,属十恶之“内乱”及“大不敬”之列;至于“不道”一条则亦毋庸多说,随便都可以抓出几个事例来,如《崇祯长编》中云其“屠戮辽民,残破高丽,扰登莱,害客商,掠民船,变人名姓,淫人子女”等等,而这些问题,每一条均可自朝鲜以及明、清两方等处找到相当多的记载。所以曾有人以为袁崇焕杀毛文龙有违“八议”之例,这点是肯定谈不上的。以《明史》所载之无赦十恶罪名来看,督师以十二罪杀之,不能算违“八议”之例,因此就此条论,说督师不得。
只是毛文龙虽然有可杀之罪,但如果将其押回宁远,置于督师和宁锦镇之监督下或移镇锦州,挟文龙以令皮岛,就当时情形而言,应当胜于就地格杀。无论如何,毛文龙在开镇皮岛的前期,对明朝是有相当贡献的,其个人也有相当的能力,对皮岛和辽东半岛相当部分部队和百姓的影响力也是比较大的。即使如后来的辽东一流战将祖大寿、赵率教等,不说官职尚不能与其相提并论,到他们担纲辽东战局时,他们在辽东的影响力,只怕也只是与毛文龙相当而已。而在当时的皮岛等地论,更可说显然有所不如,毛文龙是那里当然的领袖人物。因此如果挟文龙而令皮岛,无论接下去要进行移镇还是整编,对皮岛以后的发展,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不过这样的做法,却需要顾虑毛文龙在京师庞大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旦真掀起一场风波,是很容易导致反噬的。所以有可能在督师看来,既然他已经成了辽东整体战略部署的拦路虎,又有反叛之迹,而捉拿之后更有反噬的可能,还不如杀之一了百了。这,很有可能是督师斩帅时不能说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毛文龙抓回来之后能处置成什么样是一回事情,可以不可以抓回来处置,则又是一回事情。而且不论抓回来处置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只凭袁崇焕当时有能力有可能将毛文龙带回宁远或者京师问罪,就可以说他当场“斩帅”这一举动,至少在法律程序上是有所不足的,严格地说,还是不合法的。
樊树志先生曾在其讲座《王朝的末路——崇祯十七年》中说过这样一段话:
袁崇焕得到皇帝的尚方宝剑,这个尚方宝剑的意思就是可以先斩后奏,先斩后奏就是凡是在你管辖的领域里面,不管哪一级的官员,你可以先把他处决,然后报告皇帝,袁崇焕就是利用他这个特权先斩后奏,处决了毛文龙。
樊树志先生这个说法其实是错的。
袁崇焕虽然拥有尚方宝剑,但这尚方宝剑的特权却并不是“不管哪一级的官员,你可以先把他处决,然后报告皇帝”的,譬如斩杀毛文龙,就超出了尚方宝剑的权限,这就是我说袁崇焕“斩帅”不合法的原因所在。
“斩帅”一事,首先并不十分符合在启动尚方宝剑时需不得不尔方才先斩后奏的状况;其次是即使有尚方宝剑,对毛文龙这样的一品总兵,袁崇焕也不可以不上奏就便宜诛杀。
据《明史·杨嗣昌传》云,“特旨命嗣昌督师,赐尚方剑,以便宜诛赏”,我们可知如拥有尚方宝剑就能“便宜诛赏”官员,但这“诛赏”的范围却是有限制的,因接下去在其传中又道:“巡抚不用命,立解其兵柄,简一监司代之。总兵不用命,立夺其帅印,简一副将代之。监司、副将以下,悉以尚方剑从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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