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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崩地解: 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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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0)

        天启二年(1622年),孙阁老以大学士巡边,以为王在晋不足付以封疆事,遂自请督师辽东,时以袁崇焕有担当而倚为左右手。

        然而崇焕上任伊始,就显露了他性格中“果于用法”的一面:

        崇焕尝核虚伍,立斩一校。承宗怒曰:“监军可专杀耶?”崇焕顿首谢,其果于用法类此。《明史》卷二百五十九,袁崇焕传。

        关于此事来去,孙阁老幕僚、明末军事理论家茅元仪则有着更详细的叙述:

        伍有虚者,崇焕斩其人,兵几变。公怒曰:“杀人片石、未杀不以请,既杀不以闻,其有无激变,帖服不以告,迄今竟不知杀者何人,杀以何事,徒曰奉抚院之令也!监军既可奉抚院之令而专杀,督师又何烦尚方之剑乎!”公所欲炼崇焕之气而大用之者,此也。

        此处“兵几变”一语,可见袁督师当时核虚伍斩其人后果之不测。与此相对应的是,孙阁老在天启二年巡边回来后,在评说关外诸将吏时就这样点评袁崇焕道:

        道臣袁崇焕英发有担当,臣取其志,尚欲炼其气。《熹宗实录》卷二十五,天启二年八月。

        “英发有担当,取其志”而“尚欲炼其气”以致大用,这就是孙阁老对袁督师的点评和期许。作为袁崇焕的直接提拔者和顶头上司,孙承宗对袁崇焕的这一观感,应该说是极中肯的。

        督师“果于用法”,而容人不及阁老,亦是当时将帅对其之时评。后来抚定皮岛军哗的宁远海口副总兵周文郁(多有论者对此人误解颇多),是当时为数不多的敢为督师下狱被杀而公开抱屈者,也是袁督师入卫京师时的军中将领之一,然其亦道:

        公(孙承宗)能知人能用人而尤能容人,勿论内地、辽人废弁溃卒而皆能收之为己用,或其人有可疑而示之以不疑;或彼来行间,而即因之以用其间,凡此之类则袁督师有所不及也。《边事小纪》序。

        应该说这些评价,都是相当公允的。

        至于毛文龙者,固然桀骜不逊不受节制,其行亦足可论死,但也不是非要当场斩杀不可。

        首先,袁督师以寥寥无几之护卫赴岛擒杀毛文龙,而毛帅之群下不敢动,由此可知若督师擒之而去,则其部下更当投鼠忌器,短期内当不至有什么失控之举,因此未必定要当场斩杀毛帅。也就是说,当时缺乏杀毛文龙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擒之乃至“请”之离岛亦可。

        其次,我们现在知道毛文龙与后金有往来且谋叛,乃是因为看了后金的皇家秘档才知道的,所以以我们现在的立场,当然可以说他通敌证据确凿。但在当时情形下,督师即使自降人(譬如刘兴祚)处得到毛文龙暗通后金之消息,也不能算证据确凿,更无法藉此为凭而定毛帅叛逆之死罪,所以在他用来斩帅的“十二罪”里,通敌这一项就说得比较含糊,并没有十分明确。在此等情形下,督师以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以急迫性和必要性而言,固然无需如此,在通敌一项的证据上,也确实稍嫌不足,故而督师如此处置确实有所失措。但如果看他为监军时“核虚伍,立斩一校”而“果于用法”的作风,则可以知道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再次,在杀与不杀之间,未必没有可以权衡的利弊。

        毛文龙官居一品兵镇海外,虽然按大明律,在“八议”之“议贵”、“议功”之列,通常情况下,有死罪也可免之,要动他需要“实封奏闻请旨”才能判罪。然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成化年间有上命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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