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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钱: 第十六章 奇特的“捉钱”专业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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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奇特的“捉钱”专业户(2)

        还有的捉钱户,在公廨钱里加入自己的私钱,一起放债,收来了利息归自己,收不上来,就算官家的呆坏账。

        还有的商贩富户,主动投靠官衙当“捉钱户”,就是想以“官本”资金为依托,主要目的是私人放债。他们明明放的是私人钱,在讨债的时候却说是官家的钱,对不能及时还钱的欠债人任意欺凌。(见《唐会要》)

        政府也知道这些捉钱户的猫腻,但是衙门里的人头费就全靠这些人来解决,撵走了他们不是要让我们喝凉水?所以也睁眼闭眼地不大管。后来只是规定,捉钱户放债的私人本钱,不得超过官家给的本钱数,超过的部分就要没收。

        唐高宗以后,地方州县和军事单位也都设置了公廨本钱,由典吏(办事员)主持运作。收上来的利钱,作为各级吏员的吃饭钱和各级官员的工资、津贴。到了唐玄宗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的总额,已达80万至100万贯。

        回过头去看这段历史,唐朝政府通过放债来筹集机构人员工资,而不是直接由中央财政拨款,总还算有点良心,知道老百姓的血,不应该抽得太多。

        而且这办法,也强于朱元璋狠命压低官员工资水准的笨办法(既然工资低,你就别怪我放手贪污了)。

        虽然官营高利贷也有一些负面效果,在“捉钱户”中会有一些仗势欺人的恶徒,但总比官员人人都肆无忌惮去“捉钱”要好啊!

        唐朝法律不许黄世仁抢白毛女

        上面讲的是公家放债的情况,在隋唐,私人放债也非常活跃。各种信用机构也应运而生,在长安的“西市”,还出现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有了各式各样的信用业务。

        可以说,我国古代的金融业到这时候,才全面成熟,迎来了它的第一个兴盛期。

        这是经济发达使社会生活变得丰富的实例,比起南北朝时和尚一手遮天的情况好多了。

        隋唐放债的人,主体是富商,有专门以放债为业的,家产能累积到千金。与此同时,也有其他的人在干这一行。

        从隋朝起,王公贵族就踊跃加入了放债取利的大军,他们有钱有势,玩得相当大。

        隋文帝有一个儿子杨俊,就是放债的能手。他老爹当了开国皇帝,他想不富都不行,有了钱就想更有钱,于是便“违反制度”,到处放债。这样的主儿,谁敢惹?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深受其苦。

        在隋朝,放债叫“出责”、“举债”。而到了唐朝,则叫做“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责息钱”,等等。

        借债为何被称做“举”?在词源学上我还真搞不懂。我琢磨着,大概债务就像大石头,借到了手,就像举着个大石头,压得人不舒罚

        唐朝初期,皇室的公主是最能放债的一批人,其他皇亲国戚也都差不多。他们图的,就是那月息的10分利。到了还钱的期限,还要派家奴去催债,想来是没人敢不还。

        这个带头作用是巨大的,各州县官员都看着眼红,也蠢蠢欲动,都借钱给本部下属,以此牟利。

        官员们有俸禄,不犯错误的话就是捧着金饭碗,他们为何还要汲汲于放债图利?

        这个,很简单——想往上爬。

        我说一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一般唐代的节度使(地方军政要员)都是从禁军将领中选拔的,节度使就等于土皇帝,是个特大的肥差,许多禁军将领都眼巴巴地盯着。而当时对任命节度使起决定作用的,是接近权力中枢的高级宦官。

        禁军将领为了能够外放,就要拿钱打点。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他们就对富商放高利贷,收取“倍息”,再拿着赚来的钱去贿赂宦官。

        这就是社会食物链,一个吃一个,个个都有更弱小的可以吃。你只要不是最弱的那个,就总能有办法。

        早在唐玄宗时期,就曾下令禁止这种财迷心窍的官场作风。不过,看样子几十年都没能禁掉。23年后,他又下了更严厉的禁令,规定州县官员放债一匹绢以上的,就要免官,并处财物充公。

        可是这种纸面上的禁令怎能有效?

        这不光是潜规则不可动摇的问题,而是制度决定。

        唐玄宗也好,大唐王朝也好,就好比是一个车身,全靠下面的轮子带着跑。你想,他要是忽然下令让轮子不要再转了,那怎么可能?

        所以“封建社会”里皇帝下的反腐令,我们大可不必当真,那也可能是舆论反应太强烈了,需要略踩一踩刹车而已。没有一个皇帝会像惩治谋反那样惩治,除非他想让自己的车就地趴窝。

        唐朝的高利贷专业户,也很有政治头脑,他们还盯住了在京师刚被选任的新官员,借钱给他们作打点费和路费,等他们到任后再还。这就是当时很有名的“京债”。

        一个新补选的官,两手空空,连赴任的路费都凑不齐,为何到了任上就还得起?此间的猫腻,我不说,大家也都清常

        这个陋习到后来越闹越不像话,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捉钱”,这对干部队伍形象大有影响。到晚唐时,唐武宗干脆作了规定,新选的官员可以互相“环环相保”,先向户部借两个月的津贴,这样不至于欠着一债去上任,总还可以有个清廉的起点。

        当时借债的利率如何?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时代有官方的规定,民间放债利率不得超过月息4分,官本钱不得超过5分,典当月息也不得超过5分,可是从出土契约看,这个规定,民间并不执行,恐怕只是个官样文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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