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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钱: 第十六章 奇特的“捉钱”专业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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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奇特的“捉钱”专业户(3)

        唐代的借贷合同,条文规定得很细密。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这就是说,黄世仁可以向杨白劳追债,官府对这是不管的,但是你要是把人家女儿抢去抵债,那就是抢夺财产了——道理大致如此。

        唐朝法律还规定“不得回利作本”,也就是不得按复利计算,不能把欠息折算成本金计息,搞“驴打滚”。

        在我少年时,经常看到控诉万恶旧社会的文章,“驴打滚”是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说穷人借了“驴打滚”的债,最后被债主逼得家破人亡。

        唐朝为了杜绝“驴打滚”,对放债取息有严格限制。比如,因借方还不上本金,拖延日久,导致付息超咕金一倍的,那就算还完了本金。贷方要是另外再讨揖金,官方不予支持。

        后梁、后唐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仁慈的后唐明宗还明确规定:凡是付息超咕金一倍的,就算已经收回本金;付息超咕金两倍的,本金、利息都不得再讨要,两下里就算清账。

        我说古人在很多地方强于今人,有人也许要撇嘴。但这个事例起码说明:古人的思维逻辑还是很正常的,不会搞出200元的罚款单最后要交几万元滞纳金的荒诞剧。

        唐朝的政策看起来很人性化,但我也怀疑:民间实际情况怕不会这样温和。因为,凡是官方强调的,在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就是正好相反。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也不要太单纯。

        在《旧唐书》里就记载着,有借款人向富商借了8000贯,逾期三年没还,大概属于恶意欠账。结果富商告了官,官府将借债人收捕,一顿打板子,限期偿还,并警告说还不上就要抵命。

        这也是够厉害的!一面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面是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真理,就看你强调哪一面了。

        谁的钱币在飞

        对中国古代金融业来说,唐朝就是一场大大的春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信用方式,也催生出了各种金融机构。除了前面所说的“公廨本钱”之外,还有别的类型。

        这里分别来说一下。

        汇兑:这项业务,是从唐代起才开始有的。

        现代银行里,汇兑是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古代早期没有承揽这项业务的机构,所以李白才在诗里写“腰缠十万贯”。那时候用钱,就只能随身带。

        今天有人较真,说:“一贯钱十斤,那么十万贯是多少斤?这么多的铜钱如何缠在腰间?甭说十万贯,十贯钱缠在腰间都行走困难,骑鹤上扬州更无从谈起。”

        呵呵,不错。从李白的浪漫,可以看出现实的尴尬来。

        在古代做一个行商,不大容易,真正的太平盛世还可以,世道稍一不靖,带钱上路就有性命之虞——绿林好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冒出来!

        唐代,带钱上路难成了燃眉之急,不够是因为治安问题,是因为钱币缺乏,有些地方政府立法,不许钱币出境,后来连京师也限制商人运钱出境。这一来,钱只能在局部地区流通,有时候大把钱在手,却办不了事情。

        最后,解决的办法是由京师的商人想出来的。

        举例说明:一个四川商人,在京师卖广柑,赚了十万贯钱,他没法子把这钱带回家,那么,在回乡前,就可以把钱交给剑南道的“驻京办”。

        这种驻京办,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系统的,可任意挑选。比如,可以交给各地在京的进奏院,也可以交给各地军政衙门的驻京办。

        此外,交给民间人士也行,比如在剑南道有联号的京师富商。

        只要你把钱给了他们,就可拿到一个文牒(取钱凭证)。这种文牒,是分成两半的,一半由商人自己持有,另一半由驻京办快递回本道。等他到达了剑南道,再到相关衙门去,经过“合券”手续,就可在当地取出十万贯来。

        这个办法,就叫“飞钱”。

        瞧古人这说法,是何等形象!

        ——你不是能够“捉钱”吗?那我就会“飞钱”!

        飞钱也叫“便换”,跟现代的汇兑毫无二致。所谓“文牒”,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汇票。

        那时候的汇兑,不收汇费,你存入十万,到了地方凭汇票就拿走十万,相关衙门分文不取。

        那么,这些衙门难道是慈善机关,要干这种无利可图的买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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