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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女人: 贞操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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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贞操史(2)

        贞节观念一经元代轰轰烈烈的提倡,变得非常狭隘,不但夫死必须守节,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妇女的生命毫不值钱。世人把妇女的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还要重要,贞节是妇女的第一生命,而生命本身却被摆在了第二位。

        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大力的时代,在书籍方面,有徐皇后的《内训》和解缙的《古今列女传》,《内训》的传播尤为广泛。在法律方面,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达这么一个诏令:民间寡妇,30以前夫亡守志,50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本家差役。至此,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得到表扬,本家的差役可减免,那个寡妇不守节,那个本家不希望寡妇守节?朱元璋又命令地方官员制定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赐祠祀,一般的树牌坊,用以奖励贞节。所以贞节观念虽然在宋代得到强化,但到了这时民间才广为流行开来,以至于出现虚报寡妇年龄、弄虚作假而请赏的事。一部《二十四史》中,明史中的节妇烈女最多,《二十四史》中的烈女,连《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元史以上,不到60人,宋史最多,55人,唐书54人,元史187人,到了清朝人修明史时,不下万余人。其中最为典型突出的,也有308人,而且守节越苦越好,尽节越烈越好。福建张烈妇当倭人入侵,到处烧杀之时,告诫女儿,“妇道唯节是善,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汝谨识之。”后母女两人相继跳井自尽。

        一种社会风气对人的教化是非常深刻的,许多不合理的事情,如果大家都这么做,谁也不会认为有什么不合适,所以“贞节”这种现象,到了明代,已经变成迷信了,变成教条了,谁还会怀疑这有什么不合理?谁又会考虑到妇女生命的价值?从这以后,张烈妇的“妇道唯节是善,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这句话成为全国上下,母诫其女,姑戒其媳的普遍要求,甚至成为妇女的自觉行动了,所以每次战乱之后,总是留下一批节妇烈女,“贞节”提倡到这种地步,真是无以复加。

        中国妇女的非人生活,到了清代算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清律”规定,“守节十五载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表”,而对再嫁之妇,清代规定不得因夫或子贵而请求封爵。《大清会典》中明确规定:“民间贞女,未婚闻讣,矢志守节,绝食而尽,照例旌表。”仅清初80年间贞妇烈女即达12000人。“福州旧俗以家有贞女、节妇相尚,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

        1913年袁世凯窃取了中华民国大总统职务后,提倡尊孔读经,推行了一系列复古倒退政策,强化表彰节烈的政府行为,要求妇女片面守贞节。同时,极力摧残妇女运动,解散妇女参政团体,在法律上剥夺妇女的自由权利。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一个《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妇女节烈可以风世者”可得褒扬,由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并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1917年又颁布了《修正褒扬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七款为“节妇烈女”,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在它的施行细则中对于贞女节妇的定义、守节年限以及具体褒扬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

        节妇:其守节年限在30岁以前至50岁以后,如果年未50而身故,以守满10年为限。

        贞女,凡女子未嫁,夫死自愿守节者。

        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本来,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丈夫死了必然会出现寡妇,未婚夫死了,必然会出现“未亡人”,然而,北洋政府用法律形式鼓励妇女守节或者殉夫,这种意义是非同小可的。由于官府的提倡,各地纷纷报道节妇烈女的消息,呈请褒扬的条文不断;社会上掀起一股为节妇烈女树碑立传的逆流,成为当时一种社会时尚。据当时北京某报记载,浙江海宁有一个姓唐的烈妇,在丈夫死后的98天内,自杀了9次,投河、上吊、服毒、绝食,最后服砒霜而死,得以殉夫,获得“烈妇”的美名,当时的文人大加赞赏:“非所称百挫千折有进无退者乎?”这么杰出的烈女,自然得到官府的褒扬和奖赏。例二,郭烈妇传。郭邓氏在丈夫死后,守着儿子共度时光,不久儿子也夭折了,郭邓氏悲痛万分,她关起屋门,悬梁自尽。她母亲发现后,破门而入,将她解下,邻居说,这种情况应当让青壮年男子“布气”(人工呼吸)才能活过来,她母亲找来邻居小伙子,把她救活了,可是,她苏醒后知道某个男人为她“布气”,觉得受了奇耻大辱,竟然用剪刀把自己的嘴唇剪掉,最后还是自杀殉夫了。例三,一位19岁的少女,未婚夫死后,绝食7日,家人不忍心,一直劝她,她喝了一点粥,表示,就是暂时不死,也要到未婚夫家服丧3年,然后归报地下。尽管如此,当时封建文人仍对此遗憾和惋惜,为余氏女做传的朱尔迈说:“余氏女果能死于7日之内,岂不甚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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