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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骗局——形形色色的骗术揭秘: 金融票据诈骗:谁识庐山真面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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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票据诈骗:谁识庐山真面目(1)

        现代社会中,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金融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短期融资渠道。特别是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信用保障,受到社会各界青睐,然而随着银行票据的广泛运用,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票据诈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银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那么,什么是金融票据诈骗呢?所谓金融票据诈骗就是不法分子依靠伪造出的大额储蓄存单、银行汇票、支票以及开户欺诈、伪造印鉴和背书等,蒙骗公众,从中渔利的欺诈行为。

        深圳一家公司的女老总周中英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印章及购销合同等资料,在银行大肆行骗,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就作案12起,骗取贷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88亿元。

        现年46岁的周中英原是深圳市港航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周中英与吕俊宏、刘晓航伙同贺某、项某等人,使用虚假的企业印章,冒签他人姓名,伪造工矿购销合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贷款资料,以深圳市港航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恒德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人,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然后向银行贴现,再分散转账到其他单位账户换取现金。

        1998年7月13日,周中英等人又以港航公司名义,制作和使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验资报告书、担保合同,骗取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开出出票人为港航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劲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4张,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后劲鹰公司将该款贴现后分散转到其他单位换取现金,其中转款928万余元到港航公司账户,再由港航公司分散转到其他单位换取现金。

        1999年1月26日,周中英等人再次以港航公司名义,制作和使用虚假的保证函、质押合同等资料,骗取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开出出票人为港航公司、收款人为恒德丰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4张,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后恒德丰公司将该款贴现人民币1956万余元,再分散转到其他单位换取现金,其中通咕票背书间接转1462万元到港航公司账户。

        案发后,周中英负案在逃数年。2003年7月,警方在罕武汉将其抓获归案。

        无独有偶,发生在上世纪的山东潍坊的又一起金融票据诈骗案件也是殊途同归。罪犯曹娅莎,女,40岁,案发前是山东省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个体)经理。刘锦祥,男,39岁,山东省高密市人,案发时无职业。曹娅莎、刘锦祥为使用他人款项,以给银行拉存款、月息21‰、高出银行正常利息部分能先期支付给存款人或者作为“好处费”给中间联系人作诱饵,诱使他人存款。

        1996年5月21日,刘锦祥通过中间人取得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交来的1000万元汇票一张。曹娅莎通过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负责人李春宝,将此汇票交给对公存款组,然后利用李春宝的渎职,再分别以汇票委托书的形式转出900万元,另100万元用个人名义存进中国银行潍坊分行,作为李春宝为该行完成的揽储任务。在转出款中,曹娅莎付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利息差106.2万元,付给中间人“好处费”49万元,又以高息借给他人427.9万元;剩余的316.9万元,分别存入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区建设银行和潍坊分行开设的账户。曹娅莎、刘锦祥将潍坊分行的一张金额100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1000万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交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曹娅莎以同样手段,通过中间人骗取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出的500万元汇票一张。曹娅莎为将此笔汇款骗到手,又与其兄曹政军(在逃)找到潍坊分行营业厅会计高海燕,利用高海燕提供的一套印鉴齐全、已经作废的《中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将500万元汇票收进潍坊分行营业部。尔后,曹娅莎、曹政军又通过高海燕取出该汇票,在背书栏填写背书转让内容,把该汇票“转让”给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曹娅莎、曹政军将一张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连同162.1万元利息差交给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另外付给中间人“好处费”19万元,其余款用于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曹娅莎仍以同样手段骗取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两张各500万元的汇票交给潍坊分行,又伙同曹政军将两张各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分别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后曹娅莎伙同他人伪造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并私刻了存款人和中国银行储蓄所会计名章,企图将1000万元从银行取出,因案发诈骗未遂。

        在该诈骗案中,曹娅莎使用变造银行存单的方法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总额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被告人刘锦祥参与诈骗作案一起。曹娅莎将诈骗的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差、中间人“好处费”、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和购买汽车等。案发后,追缴人民币及赃物折款共计1205.41万余元,有294.58万余元无法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娅莎伙同同案被告人刘锦祥,于1996年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诈骗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构成犯罪。曹娅莎虽然是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的经理,但是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都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虽然曹娅莎将诈骗所得的一部分赃款用于归还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但因这只是个人对犯罪所得赃款的使用,也与单位犯罪无关。

        形形色色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让人防不胜防,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切其实都是可以通过严密的内控制度防范的,但目前许多银行的内控机制似乎形同虚设。因为最近几年频发银行大案要案,银监会正在着手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银行监管部门综合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等级,分别给出正常、蓝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信号。

        2005年3月14日,澳门的廉政公署破获一个特大诈骗案。这个案子经过了廉政公署17个月时间的侦查,证实是一宗电业行负责人疑利用虚假交易诈骗澳门3家银行信用证巨额贷款的案件,此案件涉案金额达4.3亿多港元。

        在这个案件中,被捕的8名疑犯包括3女5男,其中两人为澳门居民,6人为香港居民。8人分别被立案控以相当巨额诈骗罪、背信罪、信用滥用罪、行贿及受贿罪等,并且他们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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