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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救赎: 谁为穷人的律师费买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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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为穷人的律师费买单(1)

        美国律师业的发达在世界上屈指可数,但是美国律师费用的高昂,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望尘莫及的。那么在什么都要靠法律说话,诉讼和吃饭一样平常的美国,穷人打得起官司吗?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由于人们在金钱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这种表面上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实际上隐含着实质上的不平等。

        美国是典型的法制社会,法律被视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准则。可是,这种法制社会至少有两个让人无奈的特点:一是律师和法官多得不计其数;二是法律诉讼的费用高得不可思议。在享有完善的法治带来的安定和秩序的同时,美国人也饱受多如牛毛、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累。

        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有一个疑问:在通常需要破费巨额金钱才能买到程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制社会里,如果一个穷人惹上了刑事官司该怎么办呢?法院如何保证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审判呢?

        如今的美国,昂贵的刑事律师费用已与穷人没有太大关系。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穷人因刑事犯罪打官司时,是用不着自己掏腰包请律师辩护的。贫穷被告一旦犯事儿,惹了刑事官司的麻烦,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证明自己家境贫寒,微薄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一旦对簿公堂,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谁都知道,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的100多年,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人来说,这条法律只是画饼充饥。这种不公正情况,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位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舒赫兰官在判决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

        鲍威尔案固然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性进步,但也有人开玩笑说,这不是鼓励穷人犯死罪吗!穷小子必须要把事儿犯到以死刑起诉的份儿上,才有资格享受一回免费律师服务的待遇。针对种种指责,1938年,最高法院对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关于律师权的条款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宽泛解释。

        最高法院裁定,在各级联邦法院中,无论贫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或是其他刑事罪行,法庭都必须免费为其提供辩护律师。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只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则毫无约束力。其原因是,宪法第6条修正案是著名的《权利法案》中的一项,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初解释,《权利法案》只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各州政府。这是因为制宪先贤当年制定《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当时的历史和法律环境下,最让人担忧的是联邦政府权力过大,独裁,而非13个州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的案犯大胆上诉,在贝茨诉布拉迪案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贝茨是马里兰州一家农场的失业工人,因涉嫌抢劫被捕。在马州法院受审时,他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要求法院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但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此案并未涉及死罪。由于没钱请律师,贝茨只好自充律师,自我辩护,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庭辩经验,他无法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结果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贝茨不服判决,写了一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的申诉书,希望最高法院官出面干预,保护州法院系统贫穷被告人的联邦宪法权利。贝茨诉布兰迪案在最高法院引起了很大争议。

        支持贝茨上诉的法官们认为,各州公民的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州法院拒绝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免费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6修正案;而第6修正案关于被告律师权的规定,应成为第14修正案关于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反对派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第14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包含州法院应向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的含义。最后,反对派占了上风,最高法院以6比3三票之差驳回了贝茨的上诉。

        吉迪恩案被称为美国历史上一位小人物改写美国司法制度的典型案例。吉迪恩是美国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的一个白人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兼小型旅店行窃而被捕,被控从台球厅内的酒吧中窃取了十几瓶罐装饮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总额为65美元的硬币。

        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吉迪恩案,主审法官是麦克拉瑞。开庭前,法官按常例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准备。吉迪恩回答说,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所以毫无准备。接着,吉迪恩顺水推舟,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麦克凯瑞法官回答说,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位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离死罪尚远,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费律师。

        吉迪恩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尔也翻翻报纸,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判例略有所闻。于是,他鼓起勇气对法官说:联邦最高法院已有规定,像我这种类型的被告人,有权得到免费律师的帮助。麦克凯瑞法官一时给问住了,他原打算解释一下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两回事,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适用于州法院之类的普法常识,但转念一想,觉得吉迪恩只是不懂装懂而已,对这样的法盲继续解释下去恐怕也是对牛弹琴,白费口舌。所以,麦克拉瑞法官干脆就没搭理吉迪恩的质问,他在法庭记录上草草写下了吉迪恩提出的问题,然后将法槌重重敲下,宣布审判正式开始。

        吉迪恩见法官对自己的问题不屑一顾,只好在审判过程中鼓起勇气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代表州政府起诉吉迪恩的是助理检察官哈里斯,有法学博士头衔。相比之下,斗胆自充律师的吉迪恩只是个初中生,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矩一无所知,对法官和检察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是不知所以,再加上过度紧张,吉迪恩在法庭上手足无措,拙口钝舌,词不达意,根本就不是哈里斯的对手。

        更不利的是,陪审团完全站在控方一边,丝毫不同情穷人吉迪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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