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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涛骇浪(余音): 【中】渤海二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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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渤海二号(8)

        一年以前,某些人企图把“丧事当成喜事办”,用歌颂“英雄”,追认“烈士”的手段来掩盖真相,从而逃避罪责。然而,七十二位亡灵不需要某些人虚伪地加在他们头上的桂冠,只希求人们珍惜他们用生命换来的教训。9个月以后,国务院按照他们的愿望做了。我想七十二颗苦难的心会得到安慰吧!

        七十二位阶级弟兄啊!请接受我这晚了一年多的祭奠,愿你们的忠魂在海上安息!

        “狮子也要摸”

        《工人日报》的报道,替工人主张正义,替死难者鸣冤,一经发表,就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反响最强烈的,首先是石油部门的工人们。海洋石油勘探局钻井处的员工看完报道,表示:《工人日报》代表了工人阶级的心声!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领导,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也必须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甘肃庆阳钻井工艺研究所的读者致信报社:看了《工人日报》的报道以后,“我们不仅对72名遇难兄弟深切同情,对国家蒙受的巨大损失感到痛心,同时更加激起了我们对肃清左的余毒的强烈要求。……这不仅是海洋石油勘探局一个部门存在着,至少是在不少石油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们恳切地呼吁:现在是到了肃清左的余毒的时候了。”

        北京市劳动局的张以岷,在信中写道:“在海洋石油局领导人的头脑里,严重存在着只讲需要、不讲可能,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冒险蛮干、不讲科学。他们用某些‘革命’口号,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面对坚持讲科学、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则扣上怕困难、不听指挥的帽子加以批判。”

        全国各地,甚至港澳朋友和美国读者也表示,这个“盖子”揭得好,是新中国30年来第一次。

        媒体报道,舆论哗然,政府也坐不住了。8月21日,中央书记处与国务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渤海二号沉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问题。

        在讨论的过程中,国务院副总理谷牧指出:“石油部有功,有成绩,但有傲气,老虎摸不得!”万里插话说:“老虎要摸,大象要摸,狮子也要摸。”

        面对铺天盖地的批评,石油部部长宋振明再也坐不住了。他在《检查》中承认:“我部领导在成绩面前骄傲了,不那么尊重科学,不那么尊重工人群众、专业人员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并影响到了下面某些领导干部。……我们在工作中,往往以主观意志代替客观实际,把违反科学、冒险蛮干当成‘解放思想’、‘有干劲’;把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当成‘害怕困难’、‘没干劲’。”

        8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了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指出:

        渤海二号翻船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石油部领导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工意见和历史教训造成的。石油部领导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国务院领导对这一严重事故处置不当,也是重要的失职,应当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国务院会议在听取石油部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报告以后决定: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国务院对渤海二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

        法庭审理成为焦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80年8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海洋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局长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四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董师凯、常维仕、郝纯源、徐承彬,分别为四名被告的辩护人。

        作为第一被告马骥祥的辩护人,曾任天津律师协会副会长的董师凯律师在《渤海二号案件庭审纪实》一文中,对一审庭审经过做了详细记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的主要指控的事实为:马骥祥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1.没有采纳渤海二号钻井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2.对拖航会议的错误决定,在11月23日和24日的两次局领导碰头会上未予纠正。

        被告王兆诸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除上述两点外,还有:1.身为主管副局长对没有排压载水,违章拖航未予制止;2.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大风警报发布后,未采取停止拖航的措施。

        被告张德经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调度长,对技术问题未采取措施:1.不排压载水而决定拖航;2.未采纳刘学的合理化建议;3.面对大风警报,总调度应停止当日拖航;4.召集拖航会议,作出错误决定。

        被告蔺永志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船长,在渤海二号遇险时,未发国际呼救信号,抢救不力。

        30多年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不久,本案的开庭时间安排得又非常紧迫,承办这样重大而带有技术性的全国大案,董师凯等四名出庭律师感到肩上的担子格外沉重。当时,社会舆论对被告十分不利,大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当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的消息传出以后,有的市民找到法律顾问处提出抗议:“他们这些被告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你们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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