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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仕途的玄机: 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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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10)

        举一例说明何谓春秋决狱。

        案情非常简单,乙与丙先是言语争吵进而斗殴,丙拔出佩刀将乙刺伤,乙的儿子甲执木棒击丙,不慎误伤其父乙。依照本朝法律,伤害父亲的不孝行为应处以枭首。董仲舒分析此案:父子至亲,儿子得知父亲受到威胁,理应前来援救,并非有意伤害父亲。《春秋公羊传?昭公十九年》记载,许国国君许买生病,服用世子许止所进的药物后死亡。孔子批评许止进药有误,没有尽到为人子的责任,但因为他不是有意要杀害父亲就又予以原谅。这就是“君子(指孔子)原心,赦而不诛”。依据“论心定罪”的原则,乙的儿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无罪免刑⑩。简而言之,只要能证明犯罪动机符合《春秋》大义的道德规范,违法行为也值得原谅甚至需要鼓励,无论罪行如何一概无罪。

        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断案标准,根本原因在于,该书宣扬的大一统思想和君臣、父子、夫妻关系的思想,适应统一的中央王朝的巩固。董仲舒的人品无可指摘,是精通经义又熟悉律法的大家,他在司法裁判中毫无疑问能够把握“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则,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

        问题是,确定罪犯动机的权力归属各级官吏。

        张汤和那些良莠不齐的儒生出任司法官吏以后,结果便完全不同。他们把“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再者,春秋决狱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又为营私舞弊、任意而为大开方便之门。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裁判其罪与非罪往往存在本质的差别。纵然是同一罪行,量刑也相差极大。这在事实上造成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也是导致本朝四百年间司法官员主观臆断流弊的根源。

        张汤对这些纯粹的理论分析抱有多大兴趣不好妄下评判,但既然武帝已经将《春秋》当做法典来使用,廷尉作为帝国最高司法官员,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为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定罪都找到《春秋》原文的支持。然而,元鼎年间的徐偃一案却说明,张汤本人绝无能力做到。

        博士徐偃假传圣旨,命令胶东国和鲁国煮盐、铸铁。张汤时任御史大夫,弹劾徐偃“矫制大害,法至死”。徐偃引《春秋》为自己辩护,大臣离开天子管辖区域巡查地方,遇到利于国家臣民之事,可以专权办理而不必提前奏请。{11}起自文法小吏的张汤无言以对,武帝下诏询问儒生终军。终军批驳徐偃时同样引用《春秋》,古代诸侯在本封国境内享有生杀决断的最高权威,当时彼此风俗不同,每隔百里就音信不便,因此才有大臣专权处理的规定。本朝一统天下,所有各郡、王国、侯国一体遵行汉律,无论走到哪里都是天子治下,现在已不存在离开天子管辖区域的说法{12}。武帝大为赞赏,特意下诏将终军的反驳交御史大夫张汤。

        此案发生在张汤任御史大夫后期,他在廷尉任上就已开始春秋决狱的实践,应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武帝的诏令显然暗示着对张汤的不满。这就可见获得武帝的满意并不容易,恰如其分地引用经典也并非易事。为此,张汤特意聘请精通《尚书》、《春秋》的博士弟子担任廷尉史、掾属,解释法律条文以审理案件。其中最为著名者当属兒宽,此人在下文还会有详细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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