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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世界研究: 第一节 人权与人的概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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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人权与人的概念(5)

        问题还不只是世界支付不起太多权利,更吓人的问题还在后头。人权不仅注册条件太低,而且还要求太高,它要求永不剥夺的无条件权利。如此特权是社会游戏难以承担的。假如一个游戏规定:无论怎么耍赖作弊都不会被淘汰出局,这个不公正的游戏肯定玩不下去。考虑人权游戏的情况:给定任何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无条件地永久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按照这一规定,无条件的人权就蕴含着“破坏他人人权的人无条件永久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根据“破坏他人人权的人无条件永久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的逻辑,如果某人为了私利去破坏他人的人权,比如谋财害命,然后以人权为名而减免相应的惩罚,他就等于获得额外奖励,即“为私利去破坏他人人权而无损于自己人权”这一不对称的奖励。如此不正当的奖励不仅破坏公正,而且破坏平等,破坏人们对善恶是非的正常理解,特别是破坏了人类生活所需的博弈环境和博弈规则,这一点将使社会崩溃。假如破坏他人的人权而可以减免相应惩罚真的成为游戏规则,这在逻辑上至少蕴涵着:(1)社会的博弈环境相对有利于坏人;(2)人权制度相对有利于破坏他人人权的人;(3)人权社会相对有利于不公正的行为;(4)破坏他人人权成为利益最大化的一个优选策略。这些都是任何一个社会无法承受的后果。

        假如真的完全按照天赋人权去设计社会,它必定造成有利于坏人不利于好人的恶劣生存博弈。关于这种危险,可以考虑一个策略的“模仿”问题:一种行为策略如果能够成功通行于世,它就必须能够经得起被所有人普遍模仿,或者说,只有当一种策略在被普遍模仿的情况下仍然是人们能够接受的策略,它才是一个普遍有效的公共策略。这是一个关键的检验标准。显然,一旦放弃公正原则所要求的行为与结果的对称关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坏事被惩罚的风险减低,而且惩罚相当轻微,于是,做坏事的成本变小而收益很大,通过坏事而获利就变成优选策略。每个人都会模仿他人的成功获利策略(没有人愿意当傻瓜而利益受损),因此,只要破坏他人人权而获利的策略成为一个成功策略,就会被无数人所模仿,以至于成为普遍通行的占优策略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囚徒困境,结果将是每个人的人权都被侵犯,社会游戏崩溃。人们忽视这一无法承担的后果是因为这样可怕的事情尚未发生,但是,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不是因为天赋人权理论是对的,而是因为目前的法律还在勉强控制局面,更准确地说,现在虽然流行人权文化,但是目前的法律和社会规则还没有完全听从人权理论,还在遵循一些得以幸存的传统观念,因此社会游戏得以维持。假如天赋人权彻底改写了法律和社会规则,社会的末日就不远了。

        天赋人权所以蕴含如此危险的后果,根本在于它的核心精神是反公正。人权尊重生命,捍卫个人自由,这是人人赞成的,但这一切都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才是可能的。任何游戏都必须以公正作为元规则,否则必定导致混乱和失控,一旦取消公正原则,所有价值和游戏规则将如覆巢之卵。即使如棋牌球等简单游戏,如果允许作弊、耍赖或违规,游戏马上崩溃。法律就更是如此,公正原则是任何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依据。德沃金指出,法律必须以公正原则作为“立法意图”,而立法意图表现在法律的各种元定理中,例如“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参见德沃金对“埃尔默案件”的深入分析)参见[美]r德沃金:《法律帝国》,14~1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每个人都需要公正的法律去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假如人权高于公正,人权就反而失去了保障。不可剥夺的无条件人权是一个自取其祸的理论,它偏袒了坏人的人权而危及好人的人权。一个好的社会游戏应该有这样的元规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存在着一种制度能够使犯罪行为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假如情况相反,人们就没有必要把自卫权利出让给作为正义代理人的国家和法律去换取国家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了。我们也不能忘记,为自然权利给出了关键论证的霍布斯并没有认为应该宽容罪犯,相反,霍布斯认为,正是自然权利使人们有权消灭试图危害自己的人。人权的伪善化是非常晚近的事情。

        可以考虑死刑问题。天赋人权理论认为,死刑是个法律错误,尽管法律“有权”处死罪不可赦的罪犯,但从理论上说这是“错上加错”——无非都是杀人,所以应该取消死刑。死刑只是惩罚的一种形式而已,如果有别的有效惩罚能够替代死刑,取消死刑并非不可以。因此,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死刑,而是有效惩罚。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某种惩罚使犯罪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否则犯罪就会成为优选策略而被人们普遍模仿。按照天赋人权理论的想象,不仅应该取消死刑,其他的法律惩罚也都应该大大减免。假如全盘按照天赋人权来制定法律,社会必定是坏的。一旦取消罪与罚的对称性就破坏了游戏公正,坏人坏事就获得博弈优势,结果等于扶持坏人去破坏更多人的人权。假如残酷的犯罪只得到轻微惩罚,这等于说罪犯的人权重于受害人的人权,这样又如何告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亲属?有人甚至认为不仅应该取消死刑而且应该减刑而让罪犯有比较好的生活,却没有考虑到被杀害的人连生活都没有了,而且受害人的亲人可能一生痛苦。把貌似多情的无情说成是“进步”和避免“错上加错”是非常恶心的。关心罪犯的痛苦超过关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种令人震惊的当代罪行,在此背后有着伪善的宽恕。伪善是最大的恶。另外,现代人权理论连同现代法律还有着物质主义倾向,看重生命和财产而忽视命运、心理、情感和精神,因此在衡量对人的伤害上有严重失误。比如残害妇女儿童、拐卖儿童、毁容、制造假药以及有毒食品等等,这些都可能毁掉受害人一生幸福,但由于没有“杀人”,罪犯往往只得到很轻微的惩罚,就好像只有生命才是重要的,而一生的痛苦却不值得计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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