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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世界研究: 第一节 人权与人的概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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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人权与人的概念(3)

        西方权利理论把政治的存在论单位选定为“个人/主体”,这是一个根本错误,因为个人本身无政治,政治是关系的产物。假如一定要从个人推出权利,则要冒无法承担的风险,这意味着把个人之存在(one is)说成是个人拥有权利(one has)的理由,那么,个人的任何就都有理由说成是对权利的合法要求,权利就失控了。个人没有理由去限制自身,所有能够限制个人的力量都来自他人,或者说,他人的存在是个人的唯一限制。在不存在他人约束的世界中,个人的唯一标准就是自己,因此个人自己的一切、行为和观念都是对的(right),可是一切都对就反而是对权利(rights)的否定,或者说,“一切都对”(all right)的逻辑结果是“无所谓权利”(no rights)。一切都对是因为不需要他人同意,而权利却需要他人的同意和尊重。这个伟大而可怕的错误来自霍布斯,他误以为从“自然正确”(natural right)可以推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却不知两者毫厘千里,他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存在论条件已经发生根本改变:在他人不计在内的存在论条件下,个人自身足以证明他的一切都是自然正确,但个人拥有权利却是因为增加了他人这一存在论条件。正因为忽视了“无他人”到“有他人”的存在论条件变化,霍布斯的伟大错误不正常地生产了自然人权。这一错误生产为人权埋下无法自圆其说的隐患。假如人想要的所有东西都可以被宣称为权利,的膨胀导致权利的膨胀,最后,权利会把生活空间挤爆。太多的权利使得一种权利变成对别的权利的破坏和侵犯,造成权利反对权利的战争。权利无限扩张使社会无法承担,不断扩张的权利甚至侵犯公共空间。只要权利绝对优先,无论什么样的责任也拯救不了失控的权利,权利太容易宣称,而责任很难落实,有限的责任能力无法支付无限高扬的权利。

        我们有理由修改人权的存在论基础,把关系看做是权利的存在条件,于是,权利的正当性不再落实在个人身上,而是落实在关系中,这样,人权就是对他人的责任,而不是自己的特权。权利是他人所承认的责任的对应形式,如果没有他人的承认,权利就没有正当性,甚至不存在。由于人总是只想要权利而试图避免责任,于是,权利总是博弈的结果,而正当的权利就是公正博弈的结果。总之,个人由于其本身无法证明他所宣称的权利的正当性,因此只能在人际关系中去确定权利的正当性。人际关系是权利所必需的世界状态。

        人权的意义还需要由人的概念去解释。人的概念支配着人权的意义,因此必须慎重选择一个充分表达人性的概念。自然人权(即天赋人权)默认的人的概念是生理学的人,因此,只要生理上是人,就拥有无条件永享的人权。把人的自然性质看成拥有人权的理由,这意味着权利只与“是”(is)有关而与“做”(do)无关,是人即有人权,而不管做不做人事。如前所论,只有他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是什么样就什么样都对,而一旦他人出场,“是”就兑换不了“对”了,因为他人可能觉得“不对”。只要他人不允许,自诩的权利就失效。他人所以同意我享有权利,是因为我做得对,如果做不对事情,就不可能有权利。权利只与“做什么”有关而与“是什么”无关。假如自然性质与政治权利之间可以随便兑换,那么所有的自然生命就都拥有权利,而不只是人了。许多主张动物权利的人如p辛格(psinger)就看准这个可乘之机,因此宣称权利至少应该扩展到高级动物上,因为在动物和人的意识水平之间并没有截然界限(令人尴尬的是,许多高级动物与人的智力差距确实还不及人之间的智力差距那么大)。按照此种逻辑,很快就不得不承认所有动物甚至植物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人类就直接饿死了。动物权利虽是个混乱问题,但正是混乱的人权概念导致的结果。

        人的概念必须能够表达出人的独特价值才是有意义的。显然,只有道德才能表达出人的特殊性,才能表达属于人的独特生活问题(孟子在这一点上的见识是对的),因此,最合适的人的概念是“道德人”而不是“生理人”,甚至连社会科学一般都喜欢的“经济人”概念也并不能准确表达人,因为动物行为其实更符合“经济的”选择(动物才不会傻到去做浪漫或疯狂的事情)。生理人只能表明人的自然行为,却不能表达社会行为,更不能表达人的精神价值。以自然行为而要求人权这样的社会报酬,显然不合逻辑。在人权问题上,“人”本身不构成理由,“做人”才是有效理由。中国哲学强调的“做人”是对人的更深刻理解。一个人所以算是人,不是因为自然意义上“是”人(to be),而必须在“做”(to do)中实现为人。人是做成的,而非本来就是(a man does rather than is)。人因其道德行为而成为人,道德行为使人的概念具有可识别特征。人本身不是目的,人为自己创造目的,人的目的就是由生理人做成道德人。这一存在论原理是存在即做事(to be is to do),或者,我做故我在(facio ergo sum或i do therefore i 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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