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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世界研究: 第四节 法治与制度的可信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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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法治与制度的可信性(2)

        认为伦理无法信任,因此不能当成政治之根本,在这一点上法家们是一致的。不过,在如何理解伦理的意义上,法家们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管子主要属于周思想,因此肯定伦理在文化治理上的教化意义,只是不相信伦理能够承担起政治治理之重任。商鞅则是最激进的,不仅认为伦理在政治上基本无用,而且破坏政治,好处很少而坏处很大,因此认为儒家推崇的伦理礼治属于政治的六害,所谓“六虱”,礼乐诗书仁义孝悌之类都包括在内《商君书?靳令》。。韩非认为儒家的主要问题是不合时宜,从长期去看,教化或许有用,但在人性普遍得到改进之前,社会早已崩溃;从短期去看,教化几乎无用,而且还会“乱法”,破坏规章制度的确定性《韩非子?五蠹》。,因此法治优于礼治。可以看出,法家主要考虑的是治理的效率。

        法家相信国家和社会都是公共利益,是个人私利的制度保障,因此公利公事重于私利私事。以私废公是最大的错误,因为以私废公等于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最后也损害自己的利益。以此为据,法家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商君书?开塞》。。在这一点上,法家的见识十分深刻。法家并不反对私利,相反,法家明晓人人自私,而统治者正要利用人人谋利这一人性弱点去建立有效统治,赏罚二柄所以有力就在于此。以个人为单位的自私是合理的(法家可能是中国思想中唯一接近西方思路的理论),而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自私则是有害的。这一观点看起来有些奇怪,其中关键可以这样理解:家族对外之私意味着对内之公,家族是一个共同体,具有集体力量,于是扩大了自私对社会的伤害能力,以家族为单位的小社会导致社会分裂,家族公利与社会公利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两种集体力量之间的矛盾。正因为家族具有集体力量,因此家族自私就比个人自私的后果更严重。个人虽然自私,但其能量有限,甚至无法独立生存,不得不依靠社会,即使反社会,个人在强大的社会制度面前无力以抗,因此个人更容易与社会达成合作,何况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其实是个人私利的保障。法家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就是反对由此导致的社会分裂以及私利集团的结党营私。法家喜欢用各种例子证明亲亲原则对国家的危害,比如鲁国士兵贪生怕死因此总是败北,这是因为士兵担心自己死了老父无人养,孔子认为这是孝德,于是推荐这样的人当官,结果鲁国就越来越衰弱了《韩非子?五蠹》。。法家发现,公利对人人有利,因此公有利于私,而私利不仅于公不利,而且对任何他人都不利,因此,以私废公的儒家伦理是严重的政治错误,而只有法才能够发展公利并且保护每个人的私利,因为法是无私的普遍有效制度,就像天地和自然规律是无私的。

        法家反对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因此,除了试图证明伦理对政治有害,法家还试图证明,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生效太慢而变得微乎其微。据说伦理能够教化人性,最后达到没有人想犯罪的地步,“从善远罪而不自知”《礼记?经解》。,这是儒家推崇伦理的主要根据。法家认为教化改造人性的速度太慢,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人性被改造好之前,社会早已充满罪恶而使良善无立足之地。由于善人太少,因此在与恶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能力超强的圣王就更少了,等待圣王出世来慢慢地改造人性是尤其不可靠的事情《韩非子?难势》。。在法家看来,教化能够改造人性的假设也是有疑问的。“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商君书?画策》。。商鞅这段分析充分表达了法家要义。仁者能够做到的仅仅是自己成为仁者,而不可能把他人变成仁者。其实儒家礼治并非无用,教化的成功例子也不少,只是远远不够,即使尧舜也无法成就教化之大功《韩非子?难一》。。关键是教化缺乏必然性,并非“不得不信之法”,政治作用有限。所以,伦理的归伦理,政治的归政治。

        法家的核心关注可以概括为“必然之治”与“制度信任”。必然之治就是关于普遍必然有效的制度问题。自然秩序是由普遍必然的自然规律所保证的,因此,社会要有秩序,就同样需要普遍必然有效的制度。一般地说,一个能够保证必然之治的制度至少必须满足如此条件:(1)稳定而明确;(2)对所有破坏规则的行为都有可信的制裁;(3)对所有人一视同仁;(4)人们普遍同意并且普遍接受,或者至少符合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法家所以反对儒家就是因为儒家礼治不能满足以上大多数条件,即使对于条件(4),儒家礼治也很可疑,因为礼教伦理不见得是人们普遍赞成的,更不见得表达了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法家的法治则满足了条件(1)、(2)、(3),但没有满足条件(4)。那么,法家法治是否有效?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家的选择和辩护有些类似于英国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哈特理论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法家同样力主把法律与伦理道德区别开来,并且暗示说,法律仅凭其自身而有效,而无须伦理学的辩护。法家追求的是让法律具有类似自然规律的效果,以法律在行为与后果之间建立一种人为规定和操纵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如果做x就必得奖励”并且“如果做y就必受惩罚”。法家相信这样就足够了,只要一种法律是稳定明确的赏罚制度,就能够使人们知道这种法律是可信任的,而只要形成对法律的制度信任,这个法律就是有效的,就能达到“令必行”。至于具体哪些事情被规定为可赏该罚的,则是次要问题,即使重刑酷法,甚至有些不合情理的规定,都对法律的有效性没有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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