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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星人经济学: 2.“投机倒把罪”到底应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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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机倒把罪”到底应该取消吗?

        市场经济初期,政府认为投机倒把的人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扰乱了市场秩序,牟取了巨额暴利。但是现在却取消了这一罪名,为什么一个危害如此大的罪行却取消了呢?

        “抬会”一词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相对陌生,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抬会”却对福建浙江一带的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抬会,又称应会,排会,经济互助会等,其模式主要为若干人组成一个会,其中一人为发起人,称会主,其他为会员,以经济上的往来为主要目的,把会员的钱聚拢,交由会员们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按金额分有1万会、3万会、5万会、10万会等等;按时间有月会、季会、半年会、年会等等。1986年温州爆发了抬会事件,有30万人卷入其中,8万多户家庭负债累累,倾家荡产,政府决心整治此事。

        温州永嘉一个家庭妇女郑乐芬,她的丈夫蔡胜南是县汽车客运站的职工。当抬会风暴刮起的时候,头脑灵活、人缘颇佳的郑乐芬很自然地成了当地的一个小会主。郑乐芬所主持的抬会规模在当时属于中等,她共发展了427人入会,收入会款6200万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元,收支差额为189.6万元,郑乐芬用这笔钱盖起了一幢三层楼,还拿出一些借给了邻里朋友。政府开始整治时,她害怕了,在当年的3月23日,郑乐芬夫妻潜逃。4月30日,蔡在上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16日,郑在江苏金坛县被公安机关捕获。

        对郑案的判决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争议。有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而法院则认为她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为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但是法院提供的证据表明,郑乐芬并没有诈骗,她与会员订立合约,签名盖章,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知情与认可。郑乐芬对会员收款、清点、记账、付款,均按约定的事件和数额办理。抬会崩盘后,所有参与者都认为自己与郑乐芬的交易属于自愿交易,不存在欺骗行为。

        事后对郑氏抬会进行账目清查,在对所有款项和资产进行追缴、变卖之后会款实际损失49.7万元。1989年11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被告人郑乐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蔡胜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尽管在当时,民间和法律界对此案争议很大,但199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以投机倒把罪判决郑氏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可以看到,郑乐芬的死主要是因为其进行了投机倒把。很多人也对政府打击投机倒把的事有些印象,但是投机倒把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又是一种什么罪呢?投机倒把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该条例对投机倒把的行为展开了严厉的打击。条例认为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销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从以上的条例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但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却取消了“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

        为什么开始的时候对投机倒把的打击那么严厉(据说有一年浙江就因此抓捕了3万余人),后来却为何取消了这种罪呢?

        其实现在在很多企业中有影响力的一些人当年也曾经从事过投机倒把的行为。1983年,王石发现蛇口有好几个巨大的玉米储藏仓,经过打听得知,香港需要大量玉米,但由于本地不产玉米,几乎全靠国外进口,王石就想到从东北直接运玉米到香港。经过几番周折,他与正大康地公司签订了第一单生意,通过从东北运粮食来卖,以此赚取差价,不久他赚到了第一笔钱——40万元。次年,他组建了万科的前身——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

        1984年的中关村开始初显繁荣景象。当时已届不惑的柳传志,参与创办了中科院计算机新技术发展公司(联想集团前身)。创办之初,担任主管经营的副经理的他,由于找不到项目,为了赚钱养活公司里的十几口人,摆过摊卖电子表和旱冰鞋,又批发过运动裤和电冰箱。有一次,他听说江西有人手中有大批彩电,只要运到北京,一倒手每台就能赚上千元,便急忙汇了十几万过去。谁知竟是一个骗局,十几万就这样打了水漂。

        在很多人眼里,投机倒把分子自己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只是看准不同的时机,靠买入和卖出货物,赚取其中的差价;这些人囤积居奇、不劳而获、操纵价格、扰乱秩序,十分该死。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政府开始大力进行打击。但是经济学家认为,劳动生产固然重要,但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并不能时时得到自己想要的资源。以王石运玉米为例,香港需要大量的玉米进行生产,而东北则有大量的玉米待售。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资产转让市场,使双方无法进行沟通,交易无法进行。香港需要从外国高价进口玉米,而东北只能将玉米储存或者低价卖掉。而王石则掌握了准确的信息,使双方得以进行了有利的交易,并且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来得到了自己的利益。这对三方来说都是有利的,而且三方也都是自愿的。

        经济学认为,资源无法进行沟通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不合理的。资源的卖者与买者不能达成交易对双方都不利,而从宏观上来说,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但是如果有一个市场从中融通,使资源货物能够在供需双方自由地交易,就会对所有的人都有利。此外,那些从事投机倒把的人,也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进行操作,通过使双方的货物更好地进行交易而获得自己的利益。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炒房、期货、套利、股票、基金等等行为其实都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这种经济行为就越多越频繁。资源会通过这种方式得到更好的配置,经济也会因此而更加发达。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投机倒把行为是一种合理的市场行为,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当然,一些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进行投机倒把的行为是应该进行打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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