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前言 近几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者逐渐在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务机关管理、组织文化建设、业务行为规范化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绩效的考核、薪资福利制度的设计等内容。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对各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非常精通,但对《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却不甚熟悉,导致看似科学、高效的制度停留在理念上难以落实。很多大型用人单位在出现劳动纠纷以后才重新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补课。这样往往事倍功半,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提高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和工作技能是当务之急。在发生劳动关系之前,充分知晓相关规定,一方面能够防患于未燃,一方面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价值充分体现。 本书从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基本规定、人力资源从业者实际遇到的典型问题、易混淆的概念等方面为主轴,为人力资源从业者提供了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的解决办法,具有实用、简明的指导作用;从另一方面讲,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该如何应对、如何找到相关依据也有很大帮助。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尽量避免繁杂和冗长的专业性分析,在选举法律条文的时候也作了精心的选择,目的是突出重点,解决最易碰到、最易忽视的问题,使本书成为一本易学易查的工作手册。 本书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业务分为四个部分: (1)劳动合同。该部分又分为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两个章节。 (2)社会保险。该部分又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章节。 (3)用工管理。该部分又分为职工奖惩、薪酬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力市场管理、外国人就业管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几个方面。 (4)劳动争议的解决。该部分按照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的步骤分别进行了阐述。 本书的特点是: ○以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流程解析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重点关注最新的集体合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企业人事管理的热点问题。 ○对重点问题提供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并提供了集体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等合同范本。 ○突出实用性。从令人头痛的浩繁条文中找出最易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概念,精选相关法律法规供随时查阅。 笔者作为一名重点办理劳动法相关案例的律师,可能过于偏重实务性,在编写过程中,行文若有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李珺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目录(1) 第一章集体劳动合同 1.1什么是集体合同 1.2集体劳动合同的原则 1.3集体劳动合同的形式 1.4集体协商代表 1.5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1.6集体合同的内容 1.7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属地管辖 1.8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 1.9集体劳动合同的期限 1.10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直通车 个人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11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这是个难题吗?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新旧《集体合同规定》有何不同? 第二章个人劳动合同 2.1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2.2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 2.3个人劳动合同的解除 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5劳动合同的终止 这是个难题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竞业限制(即竞业禁止)的问题 员工的管理及其福利制度的建立 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兼职问题的规定 案例直通车 劳动合同终止可以不提前通知 李某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第三章养老保险 3.1养老保险概述 3.2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 3.3基本养老保险 3.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3.5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目录(2) 第四章医疗保险 4.1医疗保险的含义 4.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4.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这是个难题吗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如何快速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案例直通车 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替代职工病假工资及其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依据 第五章工伤保险 5.1工伤保险的含义 5.2工伤认定程序 5.3工伤认定的依据 5.4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 5.5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5.6工伤保险基金 5.7劳动能力鉴定 5.8工伤保险待遇 5.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其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案例直通车 明确劳动关系是关键 临时雇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试用期发生人身伤害算工伤吗 工伤责任没签订劳动合同,出事谁负责? 这是个难题吗?: 企业能否因为工伤者在事故中确实存在过错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失业保险 6.1失业保险的含义 6.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6.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6.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6.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6.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6.7失业保险基金 6.8失业保险待遇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6.10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6.1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6.12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解决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目录(3) 第七章生育保险 7.1什么是生育保险 7.2生育保险的待遇 7.3如何领取生育保险费 案例直通车 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第八章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 8.1绩效考核 8.1.1企业绩效管理的含义 8.2职工奖惩 第九章薪酬管理 9.1工资的概念 9.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9.3工资支付 9.4个人收入的纳税 9.5薪资、福利制度的制定 这是个难题吗? 无底薪仅有提成的工资是否合法? 部分公民放假期间职工工作如何计发工资? 停工停产工资怎么给? 第十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10.1工作时间 这是个难题吗?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 工时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遇有整月休息应如何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允许日超8小时? 银行系统哪些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10.2休假的法律规定 这是个难题吗? 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是否实行? 法定休假日和节假日是否同一概念? 职工因探亲假及其待遇发生争议,劳动仲裁依据哪些法规处理? 案例直通车 婚假该怎么计算? 第十一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11.2劳动者求职的条件 11.3失业登记 11.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11.5职业介绍机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目录(4) 第十二章人员招聘 12.1校园毕业生招聘的相关法律法规 12.2离退休人员再聘用 12.3下岗工人再就业 12.4猎头介入的人才流动问题 第十三章未成年工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3.1女职工劳动保护 案例直通车 企业能否与生育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 13.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四章外国人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的就业管理 14.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适用范围 14.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 14.3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程序 14.4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须签订劳动合同 14.5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 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 15.1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及其特点 15.2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16.1劳动争议涉及的基本概念 16.2劳动争议的行政解决 16.3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 16.4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 16.5劳动争议的诉讼解决 这是个难题吗?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附录1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附录2某合资公司集体劳动合同 附录3劳动合同书(范本) 附录4企业年金基金方案范本 附件5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附件6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 附件7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 附件9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附件1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集体劳动合同(1) 本章概要 ○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程序 ○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劳动合同的终止 相关链接 工人与资方通过协商确定工资第一份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在外企产生 位于福田区的石川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通过与资方协商后确定了自己工资,这是深圳市外资企业中第一家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企业。据悉,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是国际通行做法,员工首席代表李世伯说,今年3月,公司根据往年的公司业绩、工资水平和对今年的效益预测,做出每个岗位工资标准发给员工;员工选举出谈判代表与公司谈判,协商工资制度,试行3个月后,于昨天签订了正式文本。该公司共有约500名员工,整体上员工工资水平比去年增长了8%。以后这一协议将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一次。 市总工会负责人说,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了工资报酬由资方决定转向根据市场共同协商决定,有利于缓解和解决劳资双方在工资问题上的矛盾。据了解,深圳市已有4721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 (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2001年9月19日) 解析 1996年5月开始,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大规模地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试点的工作。到200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使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50%为目标。国家对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决心和工作力度都非常大,因为签订集体合同对于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甚至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都意义重大。 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依据为:一是1994年7月5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了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二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20日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首先,要明确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其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那些。《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集体劳动合同一方面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在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建立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内部环境。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施行对公司、企业普通员工的工资、劳动条件、奖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这部分员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时可以极大地减轻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工作强度。 通过上述报道不难看出我国在集体劳动合同方面的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规范的历程。 1.1什么是集体合同 1.1.1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1.1.2集体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集体劳动合同(2)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1.2集体劳动合同的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1.3集体劳动合同的形式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1.4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1.4.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1.4.2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的保护措施: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4.3集体协商代表的更换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专家提醒: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1.5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图 1.5.1确定集体合同协商代表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方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集体劳动合同(3) 1.5.2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1.5.3平等协商 工会或职工代表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平等磋商。平等磋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行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1.5.4职代会审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1.5.5签约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字。 1.5.6行政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代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5.7公布 经劳动部门审查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流程图 1.6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7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属地管辖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集体劳动合同(4) 1.8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9集体劳动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10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家提醒: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审查,只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 ○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其他劳动合同只要是依法签订的,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及时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案例直通车 ○个人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谷先生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谷先生应当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 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谷先生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谷先生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谷先生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他们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集体劳动合同(5) 解析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那么,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生年终第13个月工资。 1.11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11.1协商变更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11.2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3集体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 ○集体劳动合同期满; ○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4集体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集体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1.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集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家提醒: 集体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而其他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只能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集体劳动合同(6) 1.11.5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双方代表的资格情况,协商签订程序等)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起十五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变更、解除报送程序 1.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企业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2.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7日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说明。 ○续订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续订集体合同报送程序按签订合同的报送程序规定程序办理。 这是个难题吗?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个人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个人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个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个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新旧《集体合同规定》有何不同?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与旧的《集体合同规定》相比较,有如下的变化: 1.确定了集体协商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 2.确立了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3.细化了集体协商的内容。详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4.具体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及保护。 5.详细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变更和解除。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保护以及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方面。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 本章概要: ○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 ○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2.1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最直接、客观的书面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纠纷,解决问题时的主要依据。很多用人单位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也无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用人单位也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各个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立一个科学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管理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了较高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你得到的是这个职员的职业安全感和较高的忠诚度,他回报而来的可能是远远超过预期的高效能。从另一方面讲,这样的用工方式也造成了更高的人才流动“门槛”,对留住人才是有实际保障的。高效能的人才也是最容易溜掉的。 2.1.1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专家提醒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2.1.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主体及其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1.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1.4事实劳动关系与规范的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原则、程序、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使用劳动法。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使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当处理。 2.1.5无效劳动合同的界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5]268号):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2.1.6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3)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7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专家提醒: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待遇。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已经执行学徒期、见习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须约定试用期吗?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原劳动部曾发文指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形式的区别在于:①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至少有一年的时间;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②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③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因此,无论是执行了学徒期制度还是见习期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可以同时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4) 2.1.8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 ○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0条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2.1.9企业招聘、解聘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人才的流动也不断的增加。针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以及其他问题,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招聘、解聘劳动者的时候,应当履行查验、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招聘 1.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查验招用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义务教育的权利。 ○解聘 1.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 4.试用期不签订合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5) 案例直通车 ○劳动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入公司8个月了,公司现在要签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期限中开始时间是否应该从我入公司时开始算? 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很明确。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8个月,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之前没有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违反了《劳动法》及其政策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公司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与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争取将你已经服务的期限纳入合同的服务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开始时间,则应从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录用通知受法律保护吗? 两年前,小王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还为他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赞助费,并且让他享受了5万元的购房津贴。同时,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开始的时候,小王的工作积极性还比较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于是,他来了个”骑马找马”,当看到报上刊登了某外企的招聘消息时,他就悄悄报了名。 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小王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小王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小王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小王,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小王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小王有点想不通:这难道公平吗?只有自认倒霉吗?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文中提到的外企向小王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小王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外企向小王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小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王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小王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该录用通知已经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小王和该外企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录用通知的规定遵守并履行。否则,就违约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录用通知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小王可以和该外企协商,或者进入该外企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该外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关链接 2005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需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6)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 2.2.1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 只有符合以上的情况时,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2.2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法律主体发生了变化。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7) 案例直通车: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2001年6月,小王被某大酒店录用从事厨师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按规定进行了体检,并取得了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小王与该酒店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出色,一年以后被提升为厨师长。2002年8月,酒店组织职工体检,发现小王乙肝指标呈阳性,于是通知小王停止工作,并安排他从事看车工作,小王不满意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该酒店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小王遂提出劳动仲裁。 市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小王身体状况不符合餐饮服务业的健康标准,单位有权变更劳动合同岗位。最后裁决,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本案中,小王在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体检发现乙肝指标阳性,不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如上文所述,是可以的,但是必须符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的情形,才能依照规定进行变更,这里特别要提醒大家注意。 2.3个人劳动合同的解除 2.3.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2.3.2双方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3.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3.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8) 2.3.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是个难题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区别对待,予以解决: 一、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没有约定的,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的规定,按照以下的原则解决: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为: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案例直通车 ○工作时间炒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炒股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事隔一个月,服装厂以周某工作不认真,上班炒股,经教育无正确认识为由,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官撤销了用人单位的决定。 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即过失性辞退。所谓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些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关键是周某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服装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上班时间不准炒股,如违反纪律,轻者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在工作时间炒股,违反了服装厂的规章制度,服装厂领导就此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周某也写了书面检查。截止到服装厂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决定之时,周某未再发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周某的行为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服装厂因其一次炒股,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且解除的理由不足;同时也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即在保障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职工一个改过的机会,以促进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 这个问题现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还有的单位职工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等,这都属于一个性质。解决这些问题,一要靠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二要靠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9) 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4.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况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以上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4.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罚则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4.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赔偿的执行标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0)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及标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案例直通车 ○培训费该赔吗? 案例直通车:李某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李某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李某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李某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李某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李某续签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提出如不续签合同,李某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为此,李某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李某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李某不愿续签,表示要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 解析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培训费赔偿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并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其次劳动合同终止及续约的概念及责任。《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续约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重新签订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大华公司要求与李某续约,应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愿意续签,是李某合法的权利。而且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因此,大华公司的要求不正确。 对于企业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公司可以就培训事宜与员工签定培训服务期协议,可以约定长于原来的劳动期限,员工个人必须到服务期限满后才可以结束劳动关系。这样可以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2.5劳动合同的终止 2.5.1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5.2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现实情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1) 1.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灭亡。如企业依法破产、劳动者死亡等。 3.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终止。 专家提醒: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这是个难题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他们的主要区别具体如下: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3.当事人之间隶属关系不同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当事人之间承担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不同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6.支付报酬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以上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很有益处。 ○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成为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两种基本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2)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或单方采取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并且会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违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1.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事由,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只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将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竞业限制(即竞业禁止)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确定 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现实工作中,如何确定什么是商业秘密?首先,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创新性、价值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在公司制度或者员工守则中规定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并组织员工学习,要求员工遵守。 2.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3.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 4.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二、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很粗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般主要有两种方式: 1.在公司湿度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保密制度,并要求员工遵守。 2.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职期间对接触到的企业的商业保密应当进行保密,企业可以依据保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员工进行约束。主要的矛盾出现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来职工还要生存,再就业也依靠的是自己原来所掌握的知识,工作的企业会和原单位有一定的业务联系甚至竞争关系。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在原劳动合同中应当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以一到三年为宜,根据企业相关信息的更新速度来确定。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员工违反竟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金。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竟业限制条款相辅相成,商业秘密保护是目的,竟业限制条款是手段。 ○员工的管理及其福利制度的建立 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针对不同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如何才能为公司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且使公司员工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加公司的凝聚力呢?为了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公司,首先,要建立起公司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要使员工能增加对公司的凝聚力,提高公司对外的知名度、形象;其次,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制度。薪资制度应该能够吸引有技能的人到企业工作,能把有才能的人留在企业里,能激励员工把工作做好,奖勤罚懒。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等可以实行年薪制的工资模式,使其与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这样可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公司的其他员工,则根据员工的工龄、岗位、基础工资来进行确定,员工为公司服务期限的长短可以体现在其工资中,这有利于员工的稳定。第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日常考核。最后建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完善、合理的福利制度能够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并促使其希望长期为公司服务。福利制度应当包括一般的福利项目: 1.社会保险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2.提供职工住房或住房补贴; 3.带薪培训或教育补助 4.本企业股份、股票或期权优先权 5.其他福利项目: 带薪休假 免费午餐、职工食堂或伙食补助 提供交通接送或交通补贴 娱乐或体育活动 家庭特困补助 家庭红白事慰问金、抚恤金 组织公司旅游,或提供疗养机会 节日礼物或优惠实物分配 对以上这些福利项目不是供所有职工享受的,而分为:对所有职工享有的全员福利;对担任不同职务的人员的特种福利。 积极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的薪资待遇、福利制度可以保障员工的稳定性,吸引更多的人才,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健、长远的发展。 ○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现在有些公司借口企业经济困难,随意裁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一、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4)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被裁减人员的保护措施: 1.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2.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兼职问题的规定 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即兼职,会不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利益?怎样解决呢?这些问题对于很多职业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国务院劳动办公厅的一些规章、文件中,明确规定: 1.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离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因为职工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 2.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 3.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处理时,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等,并与职工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以上是国家劳动部的部门规章、文件明确规定的关于兼职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允许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但是为了保护职工所在单位的权益,人力资源管理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管理制度等限制或禁止一些职工兼职,例如:限制或禁止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科技或者管理人员兼职等。这样作,既不违背法规政策的规定,又可以最大的预防职工兼职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直通车 ○劳动合同终止可以不提前通知 请教如果员工绩效考核为丁(即最差),同时劳动合同于年底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应该采取怎样合理的流程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就直接当天告诉他们并叫他们走人,这符合劳动法吗?不是劳动法说需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劳动者吗? 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你所说的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指的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个人劳动合同(15) 你公司与该员工合同期满,不准备再续约,是属于合同终止,而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规定,所以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为了避免该员工的抵触情绪,建议提前告知公司不与其续约的决定。 ○李某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李某是我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00年某保险公司在我市招聘保险业务员,李某有幸被公司相中,成为一名业务员,并交纳押金1000元整。2002年李某考取保险代理人资格,由于业绩突出被晋升为主任。2003年因为其亲朋好友所购保险达到饱和状态,李某的业绩下降,主任的级别也没有了。2003年底李某被公司要求填写离职表,否则押金不退。 据说,该保险公司每年还公司的业务员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其签订程序是公司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未盖章),交由业务员;业务员签字后有公司收回去统一盖章;但该合同一直未发放到业务与手中。公司是否盖章也无从知道。 那么,李某与该保险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解析 从合同上说,假定李某每年与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如该公司承诺盖章,那么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即保险代理关系。 但从实际来说,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理由是: 1.2000年该保险公司在招聘业务员时,要求每一个应聘者填写一份求职表,该表的任何地方也看不出该表是一份代理合同。 2.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李某在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前,并不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李某从录用时并不是保险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很明显是一个劳动者的行为,公司对李某的录用应当自始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3.公司对李某的管理所应用的完全是一个公司对其职员的管理手段。比如参加公司的晨会、考勤、义务活动等等。 4.李某业绩突出,由一名试用业务员,转为正式业务员,在晋升为实习主任,业务主任,主管,并享有管理津贴。该晋升的过程明显具有带有替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业务的职责性质。这明显不是保险代理的职责范围,具有明显的用工性。 5.公司对李某所支付的报酬不是以佣金的方式出现,而是以工资的方式出现。根据国家对工资管理的法律规定,工资只有劳动者享有。 6.该公司曾在当地的一家官方报纸是公开承诺,李某是他公司的杰出员工。原文是“……公司总经理×××先生率杰出员工代表恭贺全市人民新年如意……”并附有员工像片。如果是保险代理关系,则李某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与保险公司只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保险公司也不会随随便便向社会表明李某是他的员工。 7.从公司要李某填写的离职表上看,只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才用离职一词,不是公司的员工无职可离。如果李某用公司是劳务关系即保险代理关系,用的是解除委托合同关系不是离职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保险代理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征: 第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而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则劳动者成为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的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了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这一特征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如代理关系)的主要区别所在。 第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形成的,既体现了劳动法这一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第三,劳动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上述事件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双方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约束,适用劳动法。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1) 本章概要: ○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1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2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 3.2.1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3.2.2养老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2.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3.3基本养老保险 3.3.1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改变了过去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3.3.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2) 3.3.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3.4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比例: ○已经就业的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缴纳方式: 企业缴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按本人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按月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的11%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和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时怎样确定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是决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计算退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相关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透露:“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规模已超过6000亿元,并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在扩大。”12月9日,中央高层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明年在全国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因此,2005年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方向: 1.“做小”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原来为本人缴费工资11%,要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而且全部由个人缴纳,单位不再为个人缴费。此外,企业原来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做实”个人账户 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养老金储备缺口,个人账户资金行同虚设,经常被挪作发放当期养老金。因此,“做实”个人账户势在必行。以后,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基金帐面与实际相符,这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据《第一财经日报》) 专家提醒: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3.3.5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接续和清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3) 三、做好个人账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 (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指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3.3.6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转移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 四、做好个人账户的转移工作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在调入企业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储存额合并计算。 专家提醒: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3.3.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标 基本情况: 1.社会保障号 2.公民身份号码 3.电脑序号 4.姓名 5.性别 6.出生日期 7.参加工作时间 8.建立账户日期 9.首次缴费日期 10.缴费截止时间 11.缴费年限总计: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12.工种变更情况:是否特殊工种、从事时间、现工种 13.单位名称 14.单位性质 15.经济类型 16.参保日期 (二)个人账户信息 17.账户年度 18.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9.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单位划转(%) 20.当年实缴月数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4) 21.上年累计储存额:上年企业划转累计储存额、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22.当年划转储存额:当年企业划转储存额、当年个人缴费储存额、企业划转利息、个人缴费利息 23.本年缴费指数 24.历年缴费指数 25.当年欠缴月数 26.当年补缴金额 27.历年补缴金额:单位(本息)、个人(本息) 28.历年单位(个人)欠缴总金额:单位(本息)、个人(本息) 29.历年欠缴总月数 30.当年欠缴金额:单位、个人 31.当年记账利率 32.历年记账利率 33.参保变更情况:变动年月、变动原因 34.个人查询记录:最后一次查询时间 35.对账记录:最后一次对账时间 3.3.8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的。 达到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二个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专家提醒: ○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对离退休人员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3.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5) 3.4.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表现形式及其目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要坚持集体协商的原则,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既要体现激励作用,又要考虑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利益。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4.2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3.4.3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3.4.4企业年金费用的筹集方式及其比例: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3.4.5企业年金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4.6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企业年金只有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才能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年金待遇。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6) 3.4.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主体: 1.受托人: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 2.账户管理人: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 3.投资管理人: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4.基金托管人: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除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受托人外,其他管理主体全部是具有资格的市场主体。 ○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 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委托之后企业和职工拥有基金管理的决策权和知情权,受托人拥有基金财产的实际管理职责。 2.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受托人与各管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各管理机构按合同和受托人要求提供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或投资管理服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专家提醒: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5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5.1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概述。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3.5.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养老保险(7)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3.5.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领取、转移的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专家提醒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包容契约型产品。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取两种管理模式: 1.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 2.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两种管理模式中,为严格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都必须将基金委托托管人保管。 ○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将采取的四项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长期积累的资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市场化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为此,必须加强基金监管,进行规范运营。为此,国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如下的制度: 1.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 受托人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2.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审计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的规定方面。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福利保障计划,计划归集的基金归职工自己所有,职工应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和职工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我们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运作,同时对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作了比较审慎和适当的规定,并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4.建立主动监管制度。 政府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技术系统,实现基金缴纳、投资管理、账户清算、收益分配和年金给付信息运行畅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企业年金监管网络,保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及时性、经常性和有效性。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方式的结合,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与事后监督方法的统一。 附:企业年金基金方案范本(见页)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医疗保险(1) 本章概要: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医疗待遇、支付以及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 4.1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组成。 4.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2.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4.2.2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4.2.3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4.2.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4.2.5关于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医疗保险(2) 4.2.6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的特殊规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4.2.7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的相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支付的原则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专家提醒: 1.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3.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医疗保险(3)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5.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4.2.8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1.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专家提醒: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4.3.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4.3.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4.3.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4.3.4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专家提醒: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国家允许企业自行或者与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国家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可参见上文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阐述。而没有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的规定。如何实际操作,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不断完善,可以参照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4.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医疗保险(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 1.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2.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4.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这是个难题吗?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不论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效益差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双方负担”是指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 按照这一基本思路,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为了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使各地改革有所遵循,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四条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如何快速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 1.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账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3.建立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有严格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医疗保险(5) 4.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5.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层次,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6.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这些内容基本上制定了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将来统一全国制度的基础,便于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有所遵循,同时也给各地留下了因地置宜作出具体规定的空间。 案例直通车 ○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替代职工病假工资及其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依据 王某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一国有企业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2002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王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3月初,王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王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王某的工资,要求王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王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王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东方公司补发王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解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东方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认为王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东方公司只给王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1) 本章概要: ○工伤认定的程序、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费用的缴纳 ○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工伤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抚恤金的领取 5.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2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先决程序,只有认定为工伤,才能进一步解决工伤医疗的经济补偿。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5.2.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2.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2.3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2.4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及其送达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2)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5.2.5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补救措施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3工伤认定的依据 5.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2视同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3.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专家提醒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4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专家提醒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5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3) 5.5.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5.5.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专家提醒: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5.6工伤保险基金 5.6.1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5.6.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专家提醒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5.7劳动能力鉴定 5.7.1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7.2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4) 专家提醒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7.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确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5.8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工伤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有明确的规定: 5.8.1一般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能够享受到以下的规定: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8.2因工致残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除享受到上述一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应享受到下列待遇。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5)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5.8.3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除享受到上述一般工伤保险待遇外,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下列补偿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专家提醒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6) 5.8.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8.5几种特殊群体的工伤待遇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1.赔偿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概念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7)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以法规的形式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5.8.6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解决 ○行政手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有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申请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其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5.9.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9.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8)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9.3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专家提醒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具体如下: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案例直通车 ○明确劳动关系是关键 小王是河南来西安务工人员。2004年3月,他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被楼上掉下的钢筋砸伤,造成左肋骨折。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该工程非法承包给一名叫张强的人,该人并非具备资质的建筑机构代表。小王等工人,均是由张强自行招来的临时工。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9) 解析: 这个案例直通车的核心问题是:小王到底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从现在的状况看,小王并没有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被建筑施工单位所招用,而是由张强本人临时招来工作。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集体建立的关系。小王和张强之间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所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该事故的处理赔偿应由张强个人承担,小王此次事故伤害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张强支付,如果小王未拿到应享受的金额,小王可要求将工程非法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伤害赔偿无需按工伤认定程序进行。 这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造成的工伤纠纷,在目前比较常见。这类争议尤其容易发生在临时雇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身上。以保姆为例,如果是家庭个人寻找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处理范围。如果是从家政服务公司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她们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可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临时雇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张某于2003年8月9日被某食品加工厂雇用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2003年11月,张某在加工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加工厂将张某辞退,张某向被诉方要求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该厂坚持认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 解析: 张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张某的要求符合《条例》规定。被诉方以申诉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被诉方食品加工厂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裁定由被诉方支付申诉人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本案中,被诉方招用张某后,在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即便张某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致残,张某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市场上大量充斥着各类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会遇到工伤保险处理的问题,如保姆和餐馆服务人员等。近年来,这类人群在工作中遇到的伤害事件不在少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工伤是由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论工伤责任由谁造成,只要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与从事工作有关,就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单位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如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解析: 出差期间的工伤认定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途中或执行公务时遇到了事故伤害,应算做是工伤。但如果是在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时,如出去游玩、娱乐、消费时,发生了意外,不算做是工伤。 ○试用期发生人身伤害算工伤吗 如果是职工是在试用期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算是工伤吗? 解析: 如果该员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的试用期合同,或已明确了是试用期,其处理方法与正式职工一样,在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伤害可算做是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工伤保险(10) 《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工伤责任没签订劳动合同,出事谁负责? 去年1月份,李某到一家罐头厂做清洗工,进厂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1月18日,领班安排她清洗压模机,在开机清洗过程中她右手不慎被机器切轧伤,三个指头都被切断,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厂里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三千元,且工资照发。伤愈后,李某要求罐头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厂里认为开机清洗机器未经厂里允许,属违章操作,此次事故应由其本人全部承担。李某感到委屈,要求厂方赔偿。 分析: 该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中受了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二是劳动者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其他工作,违章操作受了伤是否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李某在罐头厂工作已达10个月之久,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保险法律规定,她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同等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因工负伤和职业病(因工患病),不论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用工形式如何,职工都享有同等工伤待遇。 至于罐头厂说“李某未经厂方有关主管指派去清洗压模机,属串岗违章操作以致发生事故,因此不能定为工伤”,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发[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八条的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李某受直接领导领班指派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由于她没有经过培训,不懂操作规程,才发生了事故,并没有故意自残或蓄意违章,责任不在劳动者,这反映出工厂管理上存在问题。厂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的伤残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赔偿不存在职工和工厂责任划分的问题,工厂要负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这是个难题吗?: 企业能否因为工伤者在事故中确实存在过错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受伤者受伤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企业经常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或减少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企业这样作是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应当予以纠正。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失业保险(1) 本章概要: ○失业保险的特点、适用范围、费用的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迁转的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的规定 6.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6.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6.2.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6.2.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6.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6.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 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3.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失业保险(2) 1.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7失业保险基金 6.7.1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7.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是: ○强制性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无偿性 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失业保险(3) ○固定性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6.7.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8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6.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6.9.1时限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6.9.2应出示的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6.9.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专家提醒: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失业保险(4)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10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6.1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6.1失业保险的含义 6.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6.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6.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6.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6.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6.7失业保险基金 6.8失业保险待遇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6.10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6.1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6.12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解决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失业保险(5) 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1.男 □2.女出生 年月年月日照 片 民族婚姻状况□1.未婚□2.已婚 文化程度□1.博士及以上□2.硕士□3.本科□4.大专 □5.高中□6.中专□7.技校□8.初中及以下 职业资格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 □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变更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 性质及经济 类型□1.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私营□其他) □2.事业□3.社团□4.个体□5.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合同期满□辞退或辞职□其他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有无求职 要求□1.有求职要求 □2.无求职要求是否进行 求职登记□1.已登记 □2.未登记 家 庭 状 况姓名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备注 注:以上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数额元/月。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以上栏目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 xxxxxxxxxxxxxx厅(局)印制填表日期年月日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生育保险(1) 本章概要: ○生育保险的目的、适用范围、费用的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及其领取 7.1什么是生育保险 7.1.1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7.1.2生育保险的制定的目的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7.1.3生育保险适用的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7.1.4生育保险的筹资原则: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7.1.5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2生育保险的待遇 7.2.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7.2.2医疗费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生育保险(2) 专家提醒: 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7.3如何领取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案例直通车 ○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江苏某皮件厂女工王某,1998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王某于2003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王某2000元。王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王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 皮件厂的对生育女职工实行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与劳动法规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皮件厂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王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因此本案中,皮件厂所制订的对生育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实行包干的办法违背了劳动法规,应属于无效的制度;企业应当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某企业1999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对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纠正。 分析: 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企业应当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这个案例反映了某些企业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转嫁给了劳动者,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该制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1) 本章概要: ○绩效考核的含义、适用条件 ○实行奖惩制度的原则 ○奖励和惩罚的种类、标准 ○职工奖惩的依据 绩效考核是职工奖惩的前提,企业的管理部门只有通过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绩效考核,才能根据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晋级或者处罚。本章首先简要介绍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重点放在企业单位进行职工奖惩时需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 8.1绩效考核 8.1.1企业绩效管理的含义 企业绩效管理是现代企业广泛运用的一种以开发人力潜能为中心的科学管理模式。首先,它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员工所规定的职责履行程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公正的评定;然后,它将评定结果与分配、晋级、人力选拔挂钩;最后,通过绩效考核指导企业培训计划和下一步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8.1.2企业绩效管理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优秀的绩效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它的战略目的和管理目的。执行企业战略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首先界定为了实现某种战略所必需的结果、行为以及员工的表现是什么,然后再设计相应的绩效衡量和反馈系统,从而确保员工能够按照企业期望的行为工作。 但是,绩效管理系统在不同规模企业发挥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在大中型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官僚现象相对较重。因此,对这样的企业,绩效管理有两个作用:一是提高整体绩效水平,通过建设性的绩效评估,不断提高个人的业绩能力;二是对员工进行甄选与区分,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淘汰不适合的人员。而在小型企业,管理趋于扁平,“你干得好坏大家都看得见”,因此,绩效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系统地保障业绩目标的实现。 在管理咨询中我们发现,在几十人及一二百人的小企业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的主要障碍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小企业计划可控性差,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年底能否完成多凭运气。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难以正确考核; ○小企业人员构成简单,不像大企业员工之间有众多职务等级,大家都是一家人,使用绩效考核不太符合中国的传统理念; ○小企业内部缺少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自觉性和团队合作精神更为重要,如果给每个人制定严格的考核目标,经常会造成内部不团结。 因此,小企业的绩效管理系统应该更灵活、更人性化。 8.1.3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从企业绩效管理的角度看,绩效管理的成功首先必须营造一个有利的文化和环境氛围,其次要形成通畅的绩效管理流程。 让员工自己制定计划,自我评估都是“以人为本”的表现,在这样的氛围下,企业管理者能真正地尊重员工,真诚地接受员工建议。其产生的直接效益就是员工能真正地认识到个人职业生涯计划的实现,依托于组织的发展,员工才能真诚地参与到组织的建设中来。这种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为员工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趋同提供了环境基础,使得员工和组织之间的互动有效地推进企业发展。 8.1.4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法是员工与上司协商制定个人目标(比如,生产成本、销售收、质量标准、利润等),然后以这些目标作为对员工评估的基础。 为使目标管理法取得成功,企业应该将目标管理计划看成是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单单是经理人员工作的附加部分。经理人员必须将制定目标的权力下放给员工,给员工自行决断的自由。通常的作法: ○由员工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一个月或者一周的工作安排及进度; ○部门经理根据公司的安排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汇总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由公司对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调整并确定; ○公司下发工作安排并要求各部门实施。 ○周末或者月底进行汇报总结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2) 由于采取了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对工作计划的互动,使双方能够有效的沟通,从而确定相对客观的、可以量化的绩效指标,将主观性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它对于管理者和员工双方来说都是极容易被接受的。同时,它将每一位员工的绩效结果与企业的战略和目标联系在一起。 8.2职工奖惩 8.2.1企业实行奖惩制度的原则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对职工给予处罚必须是职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才能执行。但是,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要求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和遵循的奖惩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予以惩罚。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企业对职工进行奖惩的依据:《劳动法》、相关劳动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8.2.2奖励和惩罚的种类 ○奖励 1.国家规定的一般奖励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 2.企业对员工的奖励 (1)物质奖励:发放奖金、奖品、晋级、培训、奖励旅游等。 (2)精神奖励:颁发奖状、获奖证书、奖杯、锦旗、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照片上光荣榜等。 ○惩罚 1.行政处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六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2.经济处罚 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予以罚款、扣发工资、扣发奖金等,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 8.2.3惩罚的标准 ○惩罚的具体标准 综合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企业员工一些惩罚标准的规定,主要对下列行为应实施相应的惩罚: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人; 2.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或生产秩序的; 5.贻误工作或造成事故,致使国家、集体或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6.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 ○惩罚的幅度 1.给予行政处分的后果,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留用察看为一年至二年,不能更长,等等。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3) 2.经济处罚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每月扣除工资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了规定的程度,也是不合法的。 8.2.4职工奖惩的依据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第四条)虽然制定的时间已久,有些内容与现实脱节、存在巨大反差,应该修订,但其精神和原则,是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各类企业制定奖惩条例的参考。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国家大力推广、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指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及其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的。 《劳动法》第三条中指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因此,对职工的奖惩、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其劳动合同。 新闻链接 脱衣搜身屡屡发生 ○2002年8月18日因怀疑员工有贪污行为,珠海市拱北一娱乐公司当班负责人一晚上两次将几名当班服务生叫进办公室,让他们脱光衣服接受检查。珠海市总工会、劳动局及拱北公安分局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后,该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接受整改意见。 ○2001年9月28日深圳市松岗镇山门村第一工业区内的广田贴合纸业厂因一名管理人员丢失5000元原料款,15名加晚班的女工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而遭脱衣搜身。厂方后答应给每位遭搜身的女工“补贴”3000元并赔礼道歉。 ○2001年7月30日由于怀疑工厂女工偷窃假发,一家由韩国人在深开办的假发厂——宝洋产业制品厂对其人毛车间的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这56名女工后将该厂推上被告席。 解析 为什么有些工厂中不断发生非法搜身事件呢?原因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管理者,就有权搜查工人身体,而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工人没有意识到工厂对自己搜身是违法的,或者虽然意识到但担心被炒或遭受报复而忍气吞声,不懂或不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搜身事件”的根绝,要靠各方法律意识的增强。 搜身的种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受害人可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搜身行为触犯的法律 1.搜身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可见,工厂的行为属于违宪行为。 2.工厂责任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参与搜查工人身体的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 3.搜身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9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4.搜身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工人的人格尊严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二、关于工厂应当承担的责任 1.刑事责任。行为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搜查罪,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工厂已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96条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受害者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厂与受害工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其永不追究法律责任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工厂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专家提醒 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才有权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搜身。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薪酬管理(1) 本章概要: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 ○个人收入的纳税问题 9.1工资的概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9.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9.2.1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9.2.2最低工资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9.2.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9.2.4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9.3工资支付 9.3.1工资支付的概念及其内容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9.3.2工资支付的项目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3.3工资支付水平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的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薪酬管理(2)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工资总额及其计算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