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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书: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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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种事事先都不让妻子知道,不和她商量,即使妻子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在当时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就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

        典妻这一现象萌芽于南北朝时期,那时被称为质妻或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了约定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这种形式有点像典当,将妻子典当给他人,等自己有钱的时候再赎回。而雇妻就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再将女子送回给丈夫。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宋哲宗在位期间,苏轼曾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代虽然对典雇妻子这一现象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但在民间此风依旧比较盛行,女方也不能因为丈夫将自己典雇给别的男人就提出离婚。进入明朝,律法明文禁止丈夫典雇妻子,还规定凡将自己妻子典雇给他人者要杖八十,典娶他子者也要杖八十,还要被判离婚,并没收彩礼。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子以及典娶他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除了上面所说的情形,丈夫有因犯罪被判服刑的,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史料记载,宋朝时期,如果丈夫被官府发配至外地,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国家对此也予以支持。除了服刑之外,因其他原因久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律法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的,妻子就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索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人为财骗婚,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如果丈夫携财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就可以依法离婚。明朝律法也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财礼作为对其感情损失的补偿可以不用归还给男方。

        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在这里面,女性历来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古代。翻阅史料,从元朝以后的各朝律法对这点都有相应的规定,表面上丈夫随意打骂的恶俗也得以收敛。

        元朝时期律法规定,如果丈夫无缘无故殴打妻妾,将判离。元武宗在位时期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杭州钱某生性懒惰,总是想着不劳而获。一日,其突然萌生了用老婆身体赚钱的想法。由于当时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有着比较严厉的规定,所以强迫妻子卖淫这条路是不通的。最后,钱某想出了在老婆身上作画刺青,然后示众以换取钱财的办法。妻子狄氏得知丈夫的想法后誓死不从,钱某便将妻子一顿暴打,然后强行在其后背和双腿上雕刺龙鬼,并游街示众收取钱财。钱某的人体彩绘艺术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他也因此而收入颇丰。钱某让妻子示街的行为引起了狄氏母亲的不满,遂将其告到了官府。刑部受理此案,并对此做出了判决:钱某不顾夫妻情谊,贪图财物,强行在妻子身上作画刺青、游街示众的做法实在有伤风化,判杖刑八十七下,其与妻子离异。

        明朝对丈夫侵害妻子人身权利的做法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如果妻子将丈夫的家庭暴力告上官府,官府要先进行审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就可判离。如果不同意离婚,官府就会依照丈夫殴打妻子的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以示惩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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