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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世界研究: 第六节 扁平化的正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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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扁平化的正义(1)

        从法律、道德到政治,正义(也称公正)一直被认为是核心原则。传统意义上的正义是人们直观所理解的正义,称为古典正义(以区别于现代的正义概念)。古典正义表现对称性关系(或者说对等性关系),至少有两种对称情况:(1)一个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人行为的对称性,大概相当于“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或“以牙还牙”的关系;(2)一个人行为与其结果的对称性,相当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种瓜得瓜”的关系。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正义原则都是对“如何对待他人”或“如何获得利益”问题的唯一理性回答。正义只考虑某种关系是否正当,而不考虑偏好、目标、立场或理想是否正当。无论对于人际关系还是事际关系,正义可以反映为逻辑的等值关系或经济学的等价交换原则,可见正义总是无偏私的。正义还包含一些从属性原则,这些从属性原则因为正义原则的存在而自动成立,其中特别重要的有:(1)法律平等(isonomy)。法律平等是游戏规则上的平等,既不等于也不保证经济平等和地位平等,与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毫无关系。(2)公平(fairness)。这是游戏操作的正当性,表现为,同样事情同样待遇,不同事情不同待遇,或同样事情同样操作,不同事情不同操作。(3)对等相配。特别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或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

        古典正义的要义表现为形式上的对称性,这种对称性虽是无懈可击的正义,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正义问题,它不能解释内容上的正当性,就是说,古典正义只能解释什么样的关系是正当的,却不能解释什么样的事情是正当的。根据正义原则可知,假如a以x方式对b,因此b就有正当理由以x方式对a。可是这种正义只能证明“b以x方式对a”是正当的,却无法证明“a以x方式对b”是正当的。还可以考虑一个结构稍微复杂的“豫让原则”:某人以对待什么人的方式对待我,那么我就以什么人的方式回报他,即a以(b=x)的方式对b,因此b有正当理由以x的方式对a。这样也只能证明“b以x的方式对a”的正当性,却不能证明(b=x)这一方式的正当性。同样,西季维克的正义原则大概可以表述为“按照标准x,a和b是同样的,所以给予a和b同样待遇”,这也只能说明对于给定标准x,a和b得到同等待遇是正当的,却无法证明设定标准x是正当的。这些情况说明了一个共同问题:对称性正义只能证明“后继行为”的正当性,却没有理由证明“始发行为”的正当性,类似于逻辑推论的正确不能保证前提的正确。

        为了使一种相互关系能够得到在场各方普遍承认,就必须使在场各方都认可一个“地位互换”原则:如果a以x方式对待b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地位而b处于a的地位,b以x方式对待a是正当的”。地位互换原则在利益分配上同样有效,它表现为:如果a按照标准x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因此a和b得到同等利益分配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位置而b处于a的位置并且b按照x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并且因此得到同等利益分配是正当的”。这个地位互换原则是传统的角色互换原则的改进版。传统的角色互换表达的是“将心比心”或“同情”的直观,这个直观大体不错,但仍然不是一种理性关系,而同情有可能滥情。对称原则加上互换原则可以构成一种比较完整的古典正义概念。首先,正义表现为对称性。这意味着允许假设某种标准x,然后根据x形成对称性。这样能够保证给定标准下的正义关系;其次,正义进一步表现为互换性。这是对假设的标准x的检验,如果x能够获得不同地位人们的普遍承认,就被证明为普遍有效的。在理论上说,地位互换原则可以消除在设立价值标准上的不公正。

        古典正义在原则上无懈可击,实践上却无法保证效果。由于世界太差,所以无法形成正义的普遍选择。虽然人们在理论上可能愿意承认古典正义原则,但人们在进行实际选择时从来不考虑理论原则而只考虑对自己有利的特殊利益,除非正义原则或其他原则碰巧对己有利。人们喜欢想象古代人精神高尚,更能按照原则做事,恐怕半是神话,但古代人比现代人看重原则,却也可能是事实。现代人按照利益而非按照原则去做事,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性。这一现代事实改变了正义的问题环境。正义的问题不再仅仅追问什么样的正义在理论上无可置疑,也不再追问什么样的正义是最好的,而是不得不去追问人们最有可能想要什么样的正义,就是说,决定什么是正义不再是个原则问题,而是个可能选择的问题。

        由此问题方向之改变也许可以理解罗尔斯对正义的现代解释的重要性。罗尔斯不从理论原则去界定正义,而从公共选择去理解正义。他相信,如果有一个足够公平(fair)的公共选择程序,就能够产生人们实际想要的正义,这等于说,公平必定产生正义,罗尔斯自己说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于是,寻找正义变成了寻找“真正公平的”环境。这一对正义问题的导航变化是意味深长的。一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继承了契约论传统,他试图假设一个虚拟的完全“公平的”社会初始状态作为博弈环境去形成作为普遍选择的社会契约,以此作为判断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正义原则。这是对契约论的重要改进。古典契约论虽然奠定了契约论的基本思路,但其实暗含一个很不可靠的形而上学假设,它假定自由平等的个人会理性地创造合理的社会契约,可是,自由平等的个人其实正是合理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没有合理的社会契约,自由平等的个人就难以存在。可见,假设自由平等的个人先于合理的社会契约就形成了循环论证。罗尔斯放弃这一形而上学假设,他只需要经济学、政治学和博弈论所假设的那种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经济人”。以经济人作为计算单位似乎更为合理,因为经济人具有初始性,他不具有任何文化特点,这样就不会提前挪用自由平等之类的文化特性。当然,经济人并非人类真实形象。经济人假设非常可疑,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了,在此不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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