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世界研究: 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6)
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6)
把自己的偏好以权利之名加于公共空间,自己合适了,别人就不合适了。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想支持什么或反对什么从来都不缺冠冕堂皇的理由,无论什么利益和价值偏好都能变成自由权利的正当要求。在一个缺乏价值标准的时代,反对偏好就变成政治歧视。所谓“政治正确”,即以自由权利为名去支持或反对剥削、税收、市场、贸易保护、死刑、同性恋、女性主义、资源浪费、卖淫嫖娼、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经济发展、能源、塑料、噪音、放肆言论、打击流氓国家、颠覆他国政府,如此等等,好像都有似是而非的理由。多数人认为必须禁止吸毒,素食者们觉得肉食真正恶心,环保主义者声称对塑料袋和汽车尾气忍无可忍,非吸烟人士控诉二手烟令人无法忍受,好静的人提出噪音是恐怖的听觉污染,爱美的人则认为广告和城市彩光是疯狂的视觉污染,诸如此类,都有道理。
很少有人满足于限于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人们希望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扩大到公共空间,使自己的规则变成公共规则,增加自己的自由并且压制他人的自由。假如人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正如现代理论通常所假定的那样,那么人类本性必定既是自由主义者又是主义者,这两者都最符合利益最大化,分别用来对己对人。人们不遗余力地制造各种各样的权利去争夺公共空间,把公共空间改造成合适自己准则的地方,这样才能在实质上扩大自己的自由。消极权利如果不能在公共空间里去积极实现,它的用武之地就变得很小。比如私有财产权规定个人可以任意使用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干涉,但假如制度规定不能生产豪华汽车、游艇、私人飞机、豪宅以及其他奢侈品,如此等等,财产就无处可以“滥用”,私有财产的自由就实际上很小以至于没有明显意义。同样,个人拥有过自己喜欢的生活而不受干涉的权利,但假如制度规定,那些“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只能在私人空间里实现,那么这种自由也就大打折扣。但是,人们以权利为名在公共空间中扩大自己的实际领地,这样势必造成权利膨胀与过度繁殖和权利之间的战争。政治正确有可能造成社会不正确。世界和社会无法承担过度繁殖和膨胀的权利,不仅在资源和经济成本上不可能承担越来越多的权利要求,而且在社会秩序和法律上也很难合理安排和协调越来越多而又互相冲突的权利要求。当各种权利都有似乎同样好的理由去改变社会游戏规则,这个游戏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混乱。过去人们因为利益而冲突,现在以权利为名去斗争,背后仍然是利益。问题从来没有改变,只是说法变了。
自由的真正问题并不在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之争,不在于消极权利应该优先于积极权利还是相反。正如前面分析的,自由的完整表述是({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人们总是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情去填空,使之变成消极自由所应该保护的,可是人们喜欢的事情往往互相冲突。日本人会认为捕鲸应该免于被干涉,动物保护者不同意;印度人认为吃牛肉是犯罪,爱吃牛肉的西方人反对;有人认为和电影应该免于限制,保守主义者坚决抵制;诺齐克认为富人应该免于强迫征税,罗尔斯则有异议。显然,除了人人反对的杀人放火之类罪行,几乎所有的积极要求都有理由说成应该“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伯林的两种自由之分在真实的自由问题面前变得毫无意义。自由的问题根本不在于自由到底是两种还是三种或四种,而是什么样的自由是正当可行的。一种自由应不应该成为一种受保护的自由权利与这种自由本身的性质无关(消极的或是积极的),而与这种自由在社会游戏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相关。
不考虑一种自由权利在社会游戏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是不负责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危机就是人们想要尽量多的自由权利和尽量少的义务(这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是一致的),这是误导自由的根本原因。只想要权利不想要义务的自由意味着“无负担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将使社会不堪重负。这种被误导的自由首先源于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论证: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而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一不对称的关系诱导人们忽视权利的积极义务而只强调权利的消极义务。权利与义务有两种必要的正当关系:(1)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承诺了“做某事”的积极义务。在其中,权利相当于收益,所承诺之事相当于成本。拥有一种权利就承诺了某种相应的负担,反过来,承诺了某种负担就理应获得相应权利。这种积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一正当条件。(2)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不是某人或某些人的特权,而必定是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拥有一种权利的每个人都必须承诺尊重任意另一个人拥有这一权利的消极义务。这种消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二正当条件。权利的这两种义务缺一不可,否则不是正当的。
如果仅仅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的正当性,就会出现康德式错误。康德相信,如果我愿意采取行为a,并且同意a成为普遍行为,人人都可做a,那么a就是正当的。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正当性的方式与康德原则几乎相同:如果我想要权利r,并且同意r成为普遍权利,人人都有权利r并且都有尊重别人权利r的义务,那么r就是正当的。这种康德式论证至少有两个错误:(1)形式主义错误,即控制不住行为内容。康德原则无法拒绝坏事被说成普遍有效的,比如某人愿意酒后开车和吸毒,他也愿意每个人都像他那样。(2)独断论错误,即个人独断地代表了所有人。按照康德想象,人人心同此理,可是心同此理不能保证人同此心,因此一个人并没有权利去代表他人并为他人做主,别人有权利不同意我的主张。为了克服这两个困难,也许可以在康德论证中加上“众心一致”论证(尽管康德不会喜欢这种不纯粹的理由),即某种行为或某种权利获得所有人的同意就是正当的。这样虽能克服独断论,但其结果必定极其贫乏。就权利而言,能够无条件得到所有人同意的权利少之又少,恐怕只有生命权。即使是私有财产权也未必能够获得全体同意,者就不会同意,而诺齐克和罗尔斯虽都赞成财产权但理解各异。众心一致原则解决不了生活的绝大多数问题。
我们有理由怀疑关于自由和权利的现代理论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错误。现代理论在考虑自由和权利问题时,其计算单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主体(个人或国家),而在考虑义务问题时,其计算单位却是主体间关系,这造成方法论上的不配套和不协调。尤其可疑的是,主体间问题被看成从属于主体问题,就好像在主体间关系之前,主体就已经具有自身完整的意义,就好像自由和权利能够不把他人的利益计算在内而被确定。这样一种“主体为本”的方法论歪曲了生活事实。无论自由、权利还是义务这些生活事实都是由主体间关系所定义的,没有一个生活事实是由个人做成的,相反,生活事实都是主体间事实,个人只能在主体间的生活事实中出场并且受制于生活事实。不是个人创造了生活事实,而是生活事实创造了个人。因此,从个人的内在性(内在性质或内在要求)或个人的自然性(自然欲求)都不可能推论出任何自由和权利。由霍布斯定调的权利理论方法论是完全无效的,它无法推论出任何一个生活事实。在主体间关系所定义的生活事实之外,“我”什么也不是,“我”甚至不存在,更加不存在“我”的自由和权利。除非在一个没有他人的世界中,否则没有一种自由或权利是由个人决定的。如果没有他人的同意,谁都不可能拥有自由和权利,自己想象的一切权利都是一相情愿。无论对于权利还是义务、自由或者权力,关系事实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计算单位。尽管中国哲学没有提出自由和权利的问题,但中国思想以关系事实作为分析框架的方法论却更可能解决自由和权利问题。按照关系事实,所谓自由和权利就是他人同意由我自行决定的行为空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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