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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方略: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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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2)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第一回会议所委之职员,指名委员自行开会审定,乃列单预备报告。于第二回开会时章程规则既采用之后,主座则着指名委员报告。该委员长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本委员等谨报告如下:当主座者壬先生,当副主座者丙先生,当记录书记者己先生,当通信书记者戊先生,常理财者乙先生,当核数者甲先生”云云(以至章程中应有职员,尽仿此开列)。读毕,将人名单交与主座,遂坐。

        会中规则,各有不同:有规定于指名委员报告之后,同时选举者;有规定于接报告之后,下期始选举者。倘为下期开会始选举者,主座于收接指名报告之时,当申言曰:“诸君已闻委员报告候选职员之姓名矣,选举之期在于下会某某日,倘有不合意者,此时可另为指名,以备下会附入正式指名者之后而当候选也。”倘为同时选举者,主座当曰:“诸君已聆委员报告,意见如何?”云云。此种报告,不必另有动议以收接或采用也。此时在指名秩序中,倘有他指名者,适可行之(详下节)。

        选举时至,主座发言曰:“今当选检查员。”辛君随而讨得地位,曰:“我动议检查员由主座委派。”此动议即呈众表决。得通过,主座即委癸先生及子先生为检查员。彼等受命后,即分派候选人之名单,以作票用,或空白条纸亦可。会员各将票准备,勾去不合意之名,而加入其所喜者。检查员以箱或他器收之,退而数之,记其结果。此事既毕,主座当搁置他事,曰:“检查员已准备报告矣。”癸君于是将投

        票之结果宣读如下:所投之票总数二十一票 当选必要之数为十一票 会长票 辛先生得一票

        壬先生得二十票,理合当选

        副会长票 子先生得一票

        庚先生得一票

        丙先生得十九票,理合当选

        读毕,将单交与主座。主座曰:“下列各位已得大多数票,当选为本会职员。”彼再宣读职员及被选者之名。经此宣读,则成为决议,而书记即记录其案,此案不能复议。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倘指名委员须实时报告,则无暇准备名单,而用白票,按职分选会员,随所喜而书名,然后收而按名数之。或用复选之法,初选作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干票以上皆为被指名者。三者之中,采用何法,须先表决。复选之法,最为公允,但略费时耳。

        十六节 无人当选若各职之候选者,无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数,则谓之无人当选。如是必须再选,至得有当选者为止。则如选举会长,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此为壬君得大多数为当选。倘壬君所得少于十票,则为不当选,必当再投票。于是主座当曰:“候选会长皆无人能得大多数,本会当再投票。”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大多数者,即过半数也;较多数者,即半数以下之最多数也。若只得二份票,或二候补员之竞争,即大多数与较多数实无所别;若过二数以上则大异矣。如所投票为十九数,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则壬君所得票为较多数,非大多数也。因十票乃为十九票之大多数也。较多数亦有得选者,如此则必于投票之先,已经表决乃可。但一切社会之职员选举,最少须有一票过半乃能当选,庶几合大多数之常例。惟在人民选举官吏,则反乎此者乃为常例。因用大多数法,往往生出不便之事也,故有经验之国家多不行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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