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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本色: 第九章司法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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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司法制度(4)

        处决死刑犯人的版画

        中国的法律正式规定了五种刑罚:笞刑、枷刑、烙刑、流刑、死刑五刑简单地说,分别是打板子、戴枷锁、打烙印、流放和死刑(千刀万剐、斩首或者绞死)——译者。。这些刑罚中只有第二种需要详细描述一下。按照大清刑律的规定,枷锁这样的刑具由方形干木头制作而成,它有三英尺长,两英尺零九英寸宽,通常有三十三磅重。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枷锁的重量可以增减,最高可达到一百二十五磅重。枷锁由两部分组成,由锁链连接在一起,在其中一边有一把锁。在枷锁的中央被挖成和人的头颈一样大小的圆圈。它的用途就不言自明了。使用的时候,枷锁被打开,按照犯人的头颈尺寸比画好,再严密合起来锁上。戴枷犯人的脑袋两边还被贴上封条。其中一张写着犯人的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另一张写着犯人的罪行和判处他戴枷示众的时间。在服刑的日日夜夜中,犯人都不能将枷锁解下。戴枷的犯人手嘴不能相碰,连饮食都得求助于他人。白天,他们要戴着枷锁在大街小巷游行示众;晚上,就蹲在监狱里过夜。枷锁使得他们不能正常躺下,只得别扭地度过夜晚。

        执行死刑有三种方式。绞刑被认为是最体面最荣誉的死法;其次是斩首;最耻辱的死法是凌迟处死,就是将犯人千刀万剐,剁成一段段的。凌迟处死的死刑只针对重大的谋逆罪和在中国人思想观念中所认为的有违人文礼法的重罪,比如杀害祖父母或者父母的罪行。绞刑的执行方法是先将一个宽松的绳套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一根木棒绑着绳索的一头。刽子手逐渐转动木棒,缩紧绳索,直到死刑犯气绝。斩首执行时使用的是一把双头鬼头刀。行刑时,犯人跪在地上,双手被反绑在背后,脑袋向前绷得直直的。鬼头刀对着犯人的脖子猛力砍下,啪嗒一声,脑袋应声落地。

        孔夫子教导人们说,每个人的首要责任就是死时保持身体完整,去见先人,将精血毛发交还先人。很多时候,被斩首的犯人的朋友们要花费一大笔钱,打通关节,将犯人的身体缝合起来再行安葬。这样的特例是被社会允许的,但是必须附带上一个条迹死囚的脑袋必须转过来缝合,也就是就头朝背后缝合。可以说,正是因为孔夫子的这个学说,多数中国人宁愿死去,也不愿意接受外科手术,失去身体的任何部分而保全生命。

        当高级官员,尤其是那些皇亲国戚被判处死刑的时候,能获得一个特权。皇帝会赐他们自裁。相对于在公共场合被刽子手杀死,自杀是体面又荣誉的死法。牺牲者会收到一个油漆得非常精美、包装着皇帝特用的黄色丝绸的盒子。打开盒子,里面是紧密盘着的白绢。这是一道无言而严峻的命令,接受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白绢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刽子手就会公开造访。

        外国人在观察了中国法庭的审判后,都会认为它完全与外国的情形相反。法官是唯一一个坐着的人。其他法庭官员和旁观者都必须站着。而嫌疑犯和证人必须双手与膝盖着地,跪在地上。只要审判没有结束,他们就必须保持匍匐跪地的姿势。这个规矩常常导致尴尬、有趣的争论。

        1873年冬天,居住在北京的两位美国人与一个中国建筑商陷入了纠纷。那个中国建筑商在提前拿到一笔可观的报酬之后,拒绝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筑工程。美国公使馆和总理衙门交涉的结果是由总理衙门的一位大臣和我一同来审判这件案子。当建筑商和两名美国人被传讯的时候,马上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法庭上,所有当事人应该保持怎么样的姿态?虽然没有正式的规定,但是我建议所有人都进来法庭,坐着审判。我的中国同事对我的建议感到极其震惊。他要求中国人必须手脚着地跪在地上,并且所有当事人都要同等对待。因此美国人也必须保持同样的跪姿。如果所有的人都大摇大摆地走进法庭,所有人都平等对待,那么法庭的威严何在?那位中国官员告诉我,如果允许中国当事人坐在法庭上,他会遭到讥讽弹劾,不得不去职返乡;如果只有美国人享有特权的话,整个审判就进行不下去了。

        我对他的要求感到异常棘手。他想让两位自由的美国公民,两位都是我的长辈,其中一位白发苍苍跪着听案。如果我能做到,那简直是“辉煌的胜利”。同时,我发现与我的中国同事争论解释也是同样困难的。但是,我还是设法向中国人解释,在美国并没有这样的习俗,在美国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犯人也仅仅是被要求站着听取审判。我告诉他,他所坚持的方式是完全难以接受的。

        经过长时间和激烈的讨论,最后每一个官员都达成一致,所有的当事人都按照各自国家的习俗来进行。也就是说,中国建筑商要跪着,而我可以要求我国的公民在法庭上站着。在此基础上,我们听取了案件并成功地做出了审判。

        1877年,福州发生了一件类似但严重得多的案子。我的职责使得我和福建的按察使一起审问一大群涉及贿赂事件的中国人。在调查即将结束的时候,需要从另外一位中国人处收集证据。这名中国人是美国领事馆的官员,拥有华盛顿的美国国务卿的正式委任状。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他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除非经过、也只有经过我的同意他才能被传唤上堂在美国外交机构工作的中国人依然受中国国内司法管辖。作者这么说是凭借着近代不公平的“治外法权”的特权——译者。。在按察使的要求下,我同意传讯他,但是要求在法律上将他当做美国公民来对待。得到直接的同意后,第二天他就作为证人出庭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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