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本色: 第九章司法制度(1)
第九章司法制度(1)
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强大而危险的权力。他们可以合法地通过各种手段从原被告和所有证人中获取供词。没人在法庭上立誓,中国人从不相信法庭誓言。在西方视为犯罪的作伪证行为,在中国是闻所未闻的。中国人的理论是:如果一个人有意撒谎,那么任何誓言对他来说都是无效的。每个中国法庭的大厅中央都是一个低矮的木台子,上面覆盖着红色毛毡,大约有十平方英尺大小。在红台子上,摆放着同样是红色的书案和硕大的、威风凛凛的太师椅。书案上面是各种文具,两旁的墙面上挂着鞭子、竹板和其他刑具。法庭门口还会摆放着铜锣和大鼓。他们连同敲击用的木槌都放置在木架上。
这些物件和摆设与中华帝国本身一样古老,它们构成了一个最粗糙的中国法庭。尽管事实上中国所有的案件都是在高墙大院里关起门来解决的,但在理论上法庭应该如前所述,法庭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上天和每个凡人都可以自由观摩审理过程。任何人如果对他人有抱怨、委屈、仇恨,无论白天还是深夜的任何时候,他都可以来法庭击鼓鸣冤。接着,兼任法官的父母官必须依法在第一时间穿戴整齐,升堂审理案迹父母官必须端坐在太师椅上,随时听取控诉双方的申诉、意见,作出判断,依法审判。法庭不能对原告、被告进行丝毫恐吓,有所偏袒,更不能接受任何好处,索取任何报酬。中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的双眼永不关闭。”至少在理论上说,中国的司法制度是高效的、成本低廉的和令人满意的。
清末的官员审案中
中国的司法制度可能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而且在许多个世纪中,这一制度看起来没有经历过重要的变化。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简单的,但是充分的证据表明它尽全力去保护身陷其中的人们,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论是反对官府的司法不公正还是反对官员的敲诈勒索。它还提供了许多预防监督的机制,人们可以向更高级的法庭申诉控告,也可以到皇帝那告御状要求重审。为了保护最贫困阶层的利益,帝国在历史发展的早期就建立了一套司法制度。各级法庭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这些人的费用。在既成制度下,即使是最底层的乞丐,如果按照理论程序来进行,他们的案件最终都会送到皇帝的案头,由至高无上的皇帝作出无可争辩的最终判决。
上述法庭,或者说是司法机构,不论是机构设置方面,还是职权范围方面,都是举世无双的。在中国,它被统称为“都察院”。有时候,它被翻译为政府“检察部”,更能说明自身的职权。都察院有权对自己关注的所有案件进行干涉。都察院的官员在审案的时候,绝对禁止收受任何形式的钱财、税赋和补贴。他们还负责观察、监督、弹劾帝国不同层级、职权的官员的行为。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都不能免除这一部门官员的监察。甚至皇帝本人也经常受到监察官员的为难。
一次,现任皇帝光绪去参加前任皇帝同治的葬礼。途中,一名监察官员双膝跪地,双手高举着奏章,拦驾上疏。他反对现任皇帝继承大统。为了表明对信仰的忠诚,这名官员在新皇帝面前自刎身亡。当时,光绪皇帝还仅仅是一位三岁的孩子。
1871年,位列人臣之首的恭亲王受到北京的一名监察官员的猛烈弹劾。恭亲王有一次向美国公使抱怨说,与其与一个比自己身份级别低许多的监察官员纠缠,还不如放弃自己的诺言,改弦更张更划算。
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之后经够断的修订。正如在另外一章提到的,从整体上看,它是明智、温和而富有人性的。它不厌其烦地规定了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刑罚措施。与我们的法律相同的是,它也规定了对重复犯罪的惯犯加重处罚的措施。许多轻微的罪行可以合法地通过交纳钱财,而免予追究。比如应受不到一百大板惩罚的罪犯可以通过交纳大约五盎司白银而得到宽恕。另外还有一些免责措施比我们能够想象的还要温和。比如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父母或者祖父母身体羸弱,或者年逾古稀,并且他是家族的独子或者是独孙,那么他的案钾须要由皇帝亲自判决。妇女如果被判处鞭刑,那么在行刑的任何时候,她都有权整理穿戴好自己的贴身衣物;妇女如果被判处死刑,那么在行刑的时候,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的人都不得围观,除非她犯的是叛国或造反的大罪。
清朝的许多法律规定滑稽奇异,显得荒诞可笑。比如如果天文学家被判处流放,只要他的罪行不是十恶不赦的重罪,都可以代之以打板子。为什么天文学家与其他人相比拥有这样的特权,没有明确的说法。又比如一名男子远离故乡,去他乡谋生。而他的父母在故乡已经为他选定了未婚妻,但是这名男子并不知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与外面的女子缔结婚约的话,是无效的。他必须放弃自己的选择,而与父母选定的女子完婚。同时,官员们不能与自己管辖下的百姓的女儿结婚。不仅是近亲之间被严格禁止结婚,而且即使是同一姓氏的人之间也不能通婚。如果有人违背,政府会强制取消婚约,没收聘礼。初看起来,这些规定似乎不会对人们造成实际的冒犯。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四亿人口中只有四百八十左右个姓氏,那么与那些对婚姻双方的姓氏没有严格限制的国家比起来,中国的法律会对男女婚姻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中国法律的另一条规定却应该纂刻入其他国家的法律碑文之中。当婚约缔结之时,新郎和新娘双方之间必须明确告诉对方,自己的孩子是否“身体健康、年龄相当”。对这些规定的隐瞒和欺骗会受到严厉的惩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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