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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适传: 三、与民权保障同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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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2年12月,宋庆龄、蔡元培、鲁迅、杨铨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这是一个以反对国民党的法西斯统治、积极援助政治犯、争取集会、结社、言论自由为宗旨的进步团体。第二年元月,北平也成立分会,胡适被推为北平分会执行委员会主席。

        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北方的进步青年学生及各界人士,特别是那些以政治犯罪名而陷于缧绁之中的青年,对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和胡适个人都寄予很大期望。他们推想,胡适一向崇尚人权,主张民主宪政,由他来主持北平分会,必能为保障民权大展身手,因此,祝贺、建议及申诉、求援的信件纷纷寄到米粮库四号胡宅。而国民党北平市党部则把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视为非法组织,不时加以压迫。

        胡适确也忙乎了一阵子。他们与上海的总会相配合,在北平也采取行动抗议顾祝同枪杀刘煜生事件;1月31日,胡适又征得张学良的允许,与杨铨、成平一起视察了北平陆军反省院及另外两所监狱,了解在押政治犯的情况。北平分会与上海总会之间函电往来频繁,配合也颇为默契。

        但没过多久,胡适便与同盟总会闹起矛盾来了。

        原来史沫特莱(a.smedley)女士曾收到一份《北平军委会反省院政治犯appeal(控诉书)》,其中详细揭露反省院里种种酷刑和非人道情况。她便提交民权保障同盟总会临时执行委员开会传观,会上决定分送中西各报刊登,并写有英文和中文缘起,由宋庆龄签署,其中提出“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英文的《大陆报》和《燕京新闻》便分别于2月2日及5日发表出来,而中文稿则因有新闻检查,未能登出。1

        胡适于2月4日收到史沫特莱航寄的英文本,看了就很不满意。因为他和杨杏佛、成平一起去那反省院亲自察看过,根据视察实情,他断定这个“控诉书”是捏造的,当即给总会的蔡元培、林语堂写信说:

        反省院是我们(杏佛、成平、我)三人前几天亲去调查的。有须[许]多犯人和我们很详切的谈话,杏佛当能详告你们诸位。他们诉说院中苦痛,最大者为脚上带锁,与饭食营养不足二事,但[无]一人说及有何种私刑吊打,如孙夫人所得appeal中所说的。谈话时,有一人名刘质文,是曾做苏联通讯社翻译的,他与我英文谈话甚久,倘有此种酷刑,他尽可用英语向我诉说。

        胡适是注意事实的,他觉得这种匿名文件“岂可不经考查,遽然公布于世”?他认为应调查文件来源,不可轻信,“若随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经执行委员会慎重考虑决定,遽由一二人私意发表,是总社(会)自毁其信任”。因此他希望“与孙夫人慎重一谈”,“如有应由总社(会)更正或救正之处,望勿惮烦,自行纠正,以维总社(会)信任”。应该说,胡适这些意见还是相当慎重的。2

        第二天清晨,胡适看到《燕京新闻》上已经正式发表了这个控诉书。恰好这一天张学良叫他的秘书打电话给胡适质问材料的来源,他便再次给蔡、林二位写信,情辞更为激切,信中直接批评“孙夫人不加考察,遽信为真,遍登各外国报纸,并用‘全国执行委员会’名义发表,这是大错”。他要求“彻查”全国执行委员会“是否曾经开会议决此项文件的翻译与刊布”,甚至说“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那末,我们北平的几个朋友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3

        事实上,史沫特莱女士曾将此件交执委会传观,因大家相信女士之人格,并未查其来源,便同意发布了,却并非一二人擅用总会名义发表的。

        蔡元培、林语堂接读了胡适的两封信,杨铨也读了,都觉得事情极为严重。这三位都是胡适的老朋友,也都认为“非开会彻查不可”,但又希望“内部设法整顿”,不要闹崩才好。杨铨接连给胡适写了两封信,即反复劝胡适“勿灰心”,注意内部“团结”,他说:“此事于监狱调查当然添不少阻力,然只可设法补救及以后加意审慎,望兄千万勿消极,在京、平市党部开始压迫本会之时,内部自当精诚团结也。”4

        然而,胡适担心张学良误会,急于澄清那控诉书材料的真伪问题,故不等蔡元培、林语堂的复信,不等总会的答复,也不想听听上海方面杨铨诸朋友的劝告,便致函《燕京新闻》及其他几家报纸,指出总会所发表的那份政治犯控诉书显然是“伪造的”,并用他视察反省院的经过证明那些骇人听闻的酷刑是毫无根据的,同时他也说明“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意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5

        分歧十分明显。但是,胡适最不满意的还是总会宣言中所提“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主张。不久,他又在《独立评论》上发表《民权的保障》一文,依据“法律”反对总会“释放政治犯”的主张。他说:

        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前日报载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6

        这就从法律的角度把他和总会的矛盾尖锐化了。总会要求释放政治犯,保障民权与人权;而胡适要维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政治犯与虎谋皮搞革命,便应该“被虎咬”,不能释放——这就明显地是要求保障民权或人权服从于维护政府的镇压之权。因此张学良的秘书便致书胡适,表彰他“笃念时艰,抒发伟议,审微见远”,以至于“良殷心倾”,钦佩之极了。7

        接着,胡适又以北平分会主席的身份向《字林西报》记者发表谈话,继续指责“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释放一切政治犯,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宣称政府“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8 这就为蒋介石政府已奉行多年的武力镇压披上了一件“法律制裁”的外衣,显得冠冕堂皇多了。

        胡适如此对外公开反对会章、攻击会务,中央执委会特开会讨论,致电胡适询问对《字林西报》谈话的真相,要求他复电解释。他的老朋友杨铨也致信相劝:“甚望有以解释,勿使此会因内部异议而瓦解也。”9 但胡适既要从法律上维护政府之镇压权,已走上与民权保障同盟根本对立的道路,便不再听朋友劝告,也不回复总会的质询。

        2月28日,宋庆龄和蔡元培代表总会再致电胡适,说:

        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10

        胡适仍无答复。于是,1933年3月3日民权保障同盟开中央执委会,蔡元培主席,议决开除胡适的会籍。从此,胡适便与民权保障同盟决裂,也不好意思再高唱什么“人权”、“民权”了。

        后来宋庆龄曾作过分析,说胡适原来也是同意了同盟的基本原则才加入的,“但当国民党与张学良公开反对本同盟时,他害怕起来了,并且开始为他的怯懦寻找借口和辩解”。11 攻击同盟,反对会章,正是他讨好蒋介石、张学良的具体表现。

        对于胡适与民权保障同盟闹的这场风波,国民党政府自然十分满意。这以后,就有了由行政院长汪精卫出面请胡适出山当教育部长的事。虽然胡氏恳辞,没有去当官,关系却从此异常地亲热起来,真正成了国民党政府的“诤友”、“诤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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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看蔡元培、林语堂1933年2月13日致胡适信,载《胡适来往书信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5月1版,中册,第187~188页。

        2见上书,第179页。

        3同上书,第181页。(三版注)

        4见上书,第188页。

        5同注1,第182~183页。(三版注)

        6《民权的保障》,载《独立评论》第38号,1933年2月19日出版。

        7同注1第186~187页。

        8胡适对上海《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ry news)记者的谈话,载1933年2月22日该报;中译文附见《胡适来往书信逊,中册,第189~190页。

        9同注1,第192页。

        10同注1,第193页。

        11宋庆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见《为新中国奋斗》,人民出版社1952年出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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