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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个人劳动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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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直通车

        ○劳动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入公司8个月了,公司现在要签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期限中开始时间是否应该从我入公司时开始算?

        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很明确。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8个月,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之前没有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违反了《劳动法》及其政策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公司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与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争取将你已经服务的期限纳入合同的服务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开始时间,则应从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录用通知受法律保护吗?

        两年前,小王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还为他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赞助费,并且让他享受了5万元的购房津贴。同时,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开始的时候,小王的工作积极性还比较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于是,他来了个”骑马找马”,当看到报上刊登了某外企的招聘消息时,他就悄悄报了名。

        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小王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小王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小王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小王,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小王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小王有点想不通:这难道公平吗?只有自认倒霉吗?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文中提到的外企向小王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小王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外企向小王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小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王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小王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该录用通知已经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小王和该外企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录用通知的规定遵守并履行。否则,就违约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录用通知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小王可以和该外企协商,或者进入该外企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该外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关链接

        2005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需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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