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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集体劳动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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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1.2集体劳动合同的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1.3集体劳动合同的形式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1.4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1.4.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1.4.2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的保护措施: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4.3集体协商代表的更换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专家提醒: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1.5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图

        1.5.1确定集体合同协商代表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方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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